9.1.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等应持证上岗9.1.6 焚烧厂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9.1.7 焚烧厂应按规定开展安全突发事件综合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垃圾池坠落、渗沥液池中毒窒息、焚烧炉清灰打焦等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定期培训、演练和修改完善。
9.1.8 焚烧厂应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消防设施定期维保检查,对垃圾池、渗沥液池、油库等重点消防区域加强管理。
9.1.9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对各类事故(事件)开展调查、分析工作,总结事故教训,开展整改、防范工作,并按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报送。
9.2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9.2.1 焚烧厂应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卸料平台作业、渗沥液池等受限空间作业、清灰除焦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9.2.2 焚烧厂卸料平台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9.2.2.1 进厂垃圾车应手续齐全、车况良好,车辆靠近卸料门时应缓慢、谨慎,禁止撞击卸料门门槛卸料等野蛮作业。
9.2.2.2 卸料平台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按动火工作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工作票,做好工作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9.2.3 进入垃圾池、渗沥液收集池、箱涵和垃圾焚烧锅炉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9.2.3.1 进入作业前必须采取事先通风、有害气体检测及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9.2.3.2 作业时必须在外部设有监护人员,并应与进入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9.2.3.3 进出人员应实行签进签出规定。
9.2.4 渗沥液厌氧处理系统、助燃油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检修时,应加强通风,使用防爆工器具,做好防静电措施,并禁止携带火种和电子设备。
9.2.5 焚烧厂清灰除焦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9.2.5.1 应结合余热锅炉内部结焦积灰的实际情况,编制合理的清灰打焦的施工方案;
9.2.5.2 清灰除焦人员进入前必须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
9.2.5.3 炉膛除焦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将有坍塌危险的焦渣打落;
9.2.5.4 清焦作业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
9.2.5.5 清焦作业时应从上部开始向下进行,高处清焦作业时下方严禁有人通行或滞留;
9.2.5.6 监护人员应在现场监护,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9.3 职业健康管理
9.3.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等管理。
9.3.2 焚烧厂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高温、噪音、臭气和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9.3.3 焚烧厂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
9.3.4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10 环保管理
10.1 一般要求
10.1.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配置专职环保人员。
10.1.2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缴纳排污费。
10.1.3 环保设施禁止擅自拆除或闲置。
10.1.4 焚烧厂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10.1.5 焚烧厂应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10.1.6 焚烧厂应建立环保台帐,台帐应包括:资质证明、监测报告和数据报表等。
10.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0.2.1 烟气污染物的排放、飞灰与炉渣的处理、生活垃圾渗沥液和车辆清洗废水的处理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的要求。
10.2.2 厂界臭味控制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中的相关要求。
10.2.3 厂界噪声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控制标准》GB12348中的相关要求。
10.2.4 焚烧厂污染物排放的本项目环评批复、地方标准如高于国家标准,焚烧厂应执行本项目环评批复、地方标准中的最高要求。
10.3 监测管理
10.3.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采样口。
10.3.2 焚烧厂应按《关于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271 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及进行信息公开。
10.3.3 焚烧厂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应每季度监测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应每年至少监测1 次。其他大气污染物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4 焚烧厂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在线监测结果应按有关规定与主管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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