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2 袋式除尘器年投入运行率应达到100%,应定期进行滤袋性能检测和袋式除尘器检测,袋式除尘器漏风率≤2%。
6.2.4.3 启停炉过程中烟气应全程通过布袋除尘器,不得走旁路。正常运行期间禁止旁路运行。
6.2.4.4 每条生产线应配置脱硝装置,使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6.2.4.5 焚烧厂应对进厂的每批活性炭、石灰、尿素等取样检测,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活性炭、石灰给料系统应运行可靠、计量准确。
6.2.4.6 烟气净化区刮板输灰机应密封良好,运转正常。
6.2.5 炉渣收运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 炉渣和飞灰应分开收储。
6.2.5.2 炉渣收集、输送应满足环保要求,及时清理和处理漏渣,保持现场整洁。
6.2.5.2 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
6.2.6 汽轮发电机组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做好参数监视工作,在规定的参数内安全稳定运行。
6.2.7 汽轮机在启停时应做好相关试验。
6.2.8 汽轮发电机所有仪表指示应正确,各连锁保护试验应合格,设备联锁及保护投入率应达到100%。
6.2.9 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辅助设备的启停、保护试验、运行调整及事故处理应按电力行业相关规程执行。
7 检修维护管理
7.1 管理要求
7.1.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应分日常维护检修和定期计划检修。
7.1.2 焚烧厂的日常维护检修应执行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做好缺陷治理、设备维护保养、设备整治、现场监督、设备异动报告和台帐记录归档等工作。
7.1.3 焚烧厂定期计划检修应分A、B、C 级,应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合理安排各级检修时间,并应保障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年运行时间不少于8000h。
7.1.4 焚烧厂应在每年下半年根据本厂的主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检修间隔、生产技术指标以及当地季节气候特点和垃圾处理任务等因素,编制下年度检修计划。
7.1.5 焚烧厂应根据厂内生产技术管理实际情况和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的状况,编制检修计划、检修项目、技术方案、检修作业指导书、检修人员/物资及工具需求、质量控制和试运规定、检修过程管理措施及资料整理归档等检修指导性文件。
7.1.6 焚烧厂分级检修前应根据主辅设备的运行情况、技术监督数据和历次检修情况,组织做好主辅设备性能试验和技术鉴定工作,并根据试验及技术鉴定情况补充优化检修项目。
7.1.7 检修应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检修实施阶段组织与管理,必须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7.1.8 焚烧厂检修对外委托项目应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明确检修项目、技术方案、质量验收标准、工期进度、专业人员要求、违约责任等条款。
7.1.9 设备检修人员应熟悉焚烧厂系统和设备的构造、性能和原理,熟悉设备的检修工艺、工序、调试方法和质量标准,熟悉安全工作规程,具备检修工作的相关技能和相应资质。
7.1.10 检修施工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具,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检修质量,提高焚烧厂设备、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7.1.11 焚烧厂设备系统定期检修的质量验收应执行三级验收程序。
7.1.12 焚烧厂检修应按照计划准备、施工管理、质量验收、启动试运、检修后评估等环节做好持续改进工作。
7.1.13 焚烧厂应建立设备、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状态监测和诊断组织机构,应用先进的检修管理信息化系统,对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影响大的设备、系统及其附属设施逐步实施状态检修,提升检修管理水平。
7.1.14 焚烧厂应在每年底前将下一年度检修工作计划向当地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报批,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报告备案,以便相关主管部门合理安排生活垃圾调度和环境保护监督等工作。同时在实施年度检修工作计划时应在检修工作开工前一周和检修工作结束后一周向相关部门报告。
7.2 技术要求
7.2.1 焚烧厂的日常维护应重点检查维护以下内容:
7.2.1.1 垃圾吊:抓斗、销轴、轨道、刹车、液压系统、润滑系统等。
7.2.1.2 炉排液压系统:液压泵、冷却泵、液压缸、液压管及接头等。
7.2.1.3 输灰渣系统:链条、链轮、轨道、减速机等。
7.2.1.4 烟气净化系统:反应塔、布袋除尘器、石灰浆系统、活性炭喷射系统等。
7.2.2 应结合分级检修对垃圾抓斗起重机进行外观腐蚀、轨道磨损、刹车及滚筒抱闸等安全部件运行可靠性、抓斗液压缸及阀块泄漏等进行全面检修维护,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7.2.3 焚烧厂分级检修应对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各部位耐火材料进行检查和修复,并应进行烘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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