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 焚烧厂A、B、C 级检修时,应进行余热锅炉受热面金属监督工作,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7.2.4.1 A、B、C 级检修时,应对水冷壁、过热器等管子检查并应抽样测厚,C 级以上检修水冷壁管测厚抽检率不得低于20%;
7.2.4.2 A 级检修时,余热锅炉受热面应割管送检;
7.2.4.3 A 级检修时,应进行主蒸汽管道、受监压力管道金属监督检查工作。
7.2.5 对余热锅炉受热面检查发现的有变形、鼓包、胀粗等情况的受热管应立即更换;对因冲刷、磨损、高温腐蚀致使壁厚减薄量超过设计壁厚30%的受热管应更换。
7.2.6 对余热锅炉受热面检修时,割管作业应采用机械切割,不得使用火焊切割;检修焊口应作100%的无损检测;余热锅炉承压部件经重大检修或改造后,应进行超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必要时进行冲管。
7.2.7 焚烧炉、余热锅炉、脱酸反应塔及袋式除尘器灰斗应除焦、清灰。
7.2.8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过程中,应对袋式除尘器滤袋、仓室等部件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1 应进行滤袋检漏试验、寿命评估;
7.2.8.2 应更换破损、脱落的滤袋;
7.2.8.3 应修复仓室泄漏点并应对仓室进行防腐维护;
7.2.8.4 滤袋的每次检查和更换应做好记录。
7.2.9 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各项目检查及检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7.2.10 汽轮机A 级检修应进行汽门严密性、汽机超速保护等常规试验。
7.2.11 发电机组、变压器、开关等电气一次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7.2.12 电气继电保护、励磁调节器、备用电源投入装置、快切装置等电气二次设备应进行校验及试验。
7.2.13 热工仪表及自控设备应进行检修维护、校验,并应做好记录;检修完工后应对焚烧炉和余热锅炉的联锁保护及汽轮发电机组的联跳保护进行检查试验。
7.2.14 应对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测温元件及回路进行检查、维护和校验。
7.2.15 应对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装置(CEMS)进行检修维护,主要部件检修后应重新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7.2.16 应对除灰渣系统设备进行清理、检修,根据磨损情况判定设备寿命并进行有计划更换。
7.2.17 应结合主设备分级检修,根据实际情况清空垃圾池,对池底、四壁进行破损检查和防腐处理;对卸料平台进行修复或防腐处理;对渗沥液收集系统进行清淤和通道疏通。
7.2.18 应结合主设备分级检修,对渗沥液处理系统和飞灰处置设备及附属设施同步进行全面检修。
7.2.19 在分级检修实施前应对焚烧厂应急除臭设施全面检查维护,应确保其在焚烧厂检修期间能良好运行。
7.2.20 检修完成后应做好设备、管道等部件的油漆防腐和保温工作;对检修结束后可能长期停用或备用的热力设备应采取防锈蚀等保护措施。
8 专业技术管理
8.0.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锅炉、汽机、电气、热控、环化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8.0.2 专业技术管理内容应包括:制修订规程和制度、档案管理、技术分析、运行技术、日常维护、分级检修、技术监督和培训等。
8.0.3 技术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写并定期修订各类规程和制度。所执行的规程和制度应为有效版本。
8.0.4 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提交日常维护记录、检修台帐、分级检修报告、技术监督及生产技术总结,并存档。
8.0.5 设备台帐管理应做到所有设备有台账,所有工作有依据。设备台账的内容应包括:设备技术规范、备件明细和检修台帐等。
8.0.6 焚烧厂应定期对设备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召开技术分析会。
8.0.7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检修计划,制定检修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总结。
8.0.8 检修开工前,专业技术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技术组织措施,并进行技术交底。
8.0.9 检修期间,专业技术人员应监督指导检修工作。
8.0.10 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8.0.11 焚烧厂应执行技术监督制度,对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管理,掌握其运行性能和变化规律,进而指导运行及检修工作。
9 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
9.1 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9.1.1 焚烧厂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9.1.2 焚烧厂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重点加强“两票三制”管理。
9.1.3 焚烧厂应根据垃圾焚烧的行业特点对厂内危险源进行识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9.1.4 焚烧厂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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