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焚烧项目的低价竞争值得警惕
垃圾焚烧作为环境产业中的细分领域,由于盈利模式较为清晰,市场化程度也较高,市一级以上的垃圾焚烧BOT项目已基本被瓜分完毕,由于竞争加剧,最近多地频频出现超低处理费现象,菏泽、长春、松原、连云港、攀枝花、禹州等项目纷纷出现了10~40元不等的超低垃圾处理费,绿色动力最近发布的一则中标公告,更是将低价竞争暴露无遗。这家作为焚烧行业主力军之一的企业以26.8元/吨的垃圾处理费拿下了蚌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为期30年的特许经营权。低价的垃圾处理费带来了低质运行的隐忧,也带来了能否高标准运行和盈利的关注。
垃圾贴费一直是垃圾发电项目成本补偿和合理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直接决定了项目的盈利水平,但各项目垃圾处理补贴的标准不一,相差很大。据不完全统计,已投运的焚烧厂采用进口炉排炉的,垃圾补贴费范围从130元/吨到240元/吨不等。垃圾补贴费的多少除了和焚烧厂投资、设备维修、营运管理水平、资金来源、企业利润等因素有关外,还和炉渣、飞灰及渗沥液的最终处置方式密切相关。垃圾处理补贴费最低的是山东荷泽垃圾发电项目,仅为10元/吨,最高的是上海浦东御桥垃圾焚烧厂,达到了247元/吨。广东省贴费在60~198元/吨,深圳市对垃圾处理的补贴费相对较高,如盐田项目为190元/吨。浙江宁波为每吨100元。
除了市场竞争以外,企业缺乏自律、政府低价导向、项目稀缺和评标体系不科学也是引发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低价竞争的原因,而这样的低价竞争无疑会加剧社会公众的疑虑,激化双方的矛盾升级。破解低价竞争,需要政府和企业转变思路,换一个角度看待焚烧。企业关注的是“价格”,而公众更关注“价值”,政府则需要从中取得二者的平衡,思路要从原来的“有一个处理设施”,到“更优的处理设施”,帮助企业、也是帮助政府自己,以更为自信和开放的怀抱迎接公众,化解民众对焚烧的信任危机。
4、环保服务业逐步发展、排放监管和执法力度逐步加强
在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第三方治理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措施,这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环保部制定《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等,将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作为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并在财政、融资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支持政策。2014年征求意见、预计2015年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环保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将垃圾处理等单项或一体化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改变了过去政府只是购买设备和工程的做法,而是购买环保服务的结果。2014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提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大力推行第三方治理。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明确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第三方治理工作的落地,势必将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进入垃圾焚烧等领域等活性,打造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在加强执法力度、运用经济手段调控方面,2014年4月《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这部被认为是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在政府责任明确、违法排污惩罚力度、信息公开等方面有重大突破。2014年12月,环保部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计罚周期和计罚金额,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办法的出台,提高了环境违反行为的成本,解决了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2014年9月,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调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废气、污水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将提高一倍。备受关注的环境税方案已经进入人大层面,正走法律程序,明年极有可能完成立法。
三、标准
(1)2014年7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2014年7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发布实施,替代原有的2001版标准。修订后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在适用范围上,纳入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的控制要求,严格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公众最关注的二噁英类控制限值,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0.1ngTEQ/m3,与欧盟2000标准一致,比现行标准收严了10倍。该标准是对焚烧处理处置标准的规范,是治理标准的提升,将推动垃圾焚烧厂的升级改造以及高标准焚烧厂的建设。修订前后标准主要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
表4-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前后主要内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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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现行标准 |
修订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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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炉废物要求 |
危险废物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 |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本标准执行;禁止将电子废物集气处理处置残余物、危险废物在生活垃圾焚烧厂中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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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
一氧化碳作为污染物指标 |
一氧化碳作为焚烧炉工况正常运行的监控指标,并需要连续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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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求 |
未对启动、关闭和事故阶段进行规定 |
对启动、关闭和事故阶段的持续时间、频率、污染控制方法、数据采纳方法进行了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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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控制要求 |
NOx为400mg/Nm3 |
变更为300mg/Nm3(小时均值),日均值250mg/N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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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为80mg/Nm3 |
变更为30mg/Nm3(小时均值),日均值20mg/N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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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英为1.0ngTEQ/Nm3 |
变更为0.1ngTEQ/Nm3,由于二恶英监测费用很高,很难开展连续监测,可以通过颗粒物间接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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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要求 |
NOx、HCl、颗粒物、SO2未要求连续监测;对监测频次没有要求 |
其他大气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类项目每季度监测一次,二噁英每年监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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