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位法为餐厨垃圾管理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2007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为餐厨垃圾管理立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5条要求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这些法律规定为禁止“潲水油”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2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8条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条则为餐厨垃圾单独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支撑,并且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条还提出了餐厨垃圾的实施路径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2.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开始餐厨垃圾管理立法探索
最先开始餐厨垃圾管理的立法的地方是上海,2001年底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上海市环卫局先后制定《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和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上海市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申报、备案程序》、《餐厨垃圾申报登记制度及管理办法》、《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备案制度和管理办法》,《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收费标准》以及《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规范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上海市政府正式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在上海市的带动下作用下,全国各地掀起了餐厨垃圾管理立法的热潮,宁波、银川、石家庄、深圳、乌鲁木齐、徐州、重庆等地制定餐厨垃圾管理的政府规章,而福建省、景德镇、北京市则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实施了餐厨垃圾相关的管理制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1月1日,西宁市人大常委会颁布《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这是国内首部由人大通过的餐厨垃圾管理的地方性立法。这些地方的实施,为餐厨垃圾管理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经验。
3.国外先进的餐厨垃圾管理立法经验可资借鉴
国外许多国家对餐厨垃圾管理都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美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强制性要求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进行分类收集,保证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随后,意识到餐厨垃圾的利用价值,美国环保局实施了“12篮”工程和“二次收获”工程、食物储藏网络工程等政策鼓励食物捐助,并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堆肥处理和经动物健康委员会的许可后作为猪饲料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2001年日本开始实施《食品废弃物循环法》对食品废弃物的削减以及利用作出了制度化规定。
二、我国餐厨垃圾管理立法的缺陷
我国餐厨垃圾管理立法已然起步,并以较快的速度在发展,目前已有一个省、三个直辖市、八个地级市制定了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与全国范围相比,我国餐厨垃圾管理立法仍然是任重道远。并且,考察已有的各个地方的餐厨垃圾管理立法的内容,我们发现其中仍然存在诸多缺陷。
(一)餐厨垃圾的法律概念不准确
法律事物和法律现象的涵义或概念是整个法律大厦的基础,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8
餐厨垃圾的法律概念直接关系法律的调整范围、制度设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尤其值得关注。我国目前各地有关餐厨垃圾管理立法几乎都涉及到餐厨垃圾的法律定义,但是各地的差异较大,不合理之处颇多。
1.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被排除在外。我国绝大部分的地方立法都将餐厨垃圾的管理范围限定在“居民日常生活以外”。这主要是基于管理的难度考虑的,立法者认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餐厨垃圾量小分散,执法难度大,所以不应纳入到管理范围。这种考虑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却明显违背了立法目的,而不符合餐厨垃圾管理的趋势。居民日常生活的餐厨垃圾的单位产生量可能较小,但是总量却是巨大的。而立法却将如此大规模的餐厨垃圾排除在餐厨垃圾管理之外,允许居民日常生活的餐厨垃圾随意丢弃,任意处置,甚至进行“地沟油”提炼加工,这无疑是对市容环境、公众身体健康的重大威胁。从国际餐厨垃圾管理的立法经验表明,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将居民日常生活中的餐厨垃圾纳入到管理范围之内,并且对居民日常生活的餐厨垃圾与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厨垃圾分别规定不同的管理制度。例如美国环保局将餐厨垃圾(FoodWaste)定义为:“居民日常生活和食品杂货店、餐馆、机构食堂以及员工的午餐室等商业机构产生的不可食用的食品与食品加工废物。”9并且,在美国对于居民日常生活的餐厨垃圾实行的是源头管理,每个家庭都要安装家庭食物垃圾处理机,通过处理之后再排入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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