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街办、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的作业项目,城管部门应对存有问题及时通知街办限期解决,街办未及时解决的,由城管部门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从街办财政中扣除。
第八十八条执法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