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教育宣传栏、灭鼠设施齐全;污水排放达到卫生要求;背街小巷全部硬化,无坑洼不平、无破损。
第五十四条背街小巷、公厕及楼道院落整洁、干净、优美,给排水畅通,无乱泼脏水、污物、粪便,无乱倒、乱堆、乱贴、乱画、乱涂乱搭、乱挂现象,无杂草落叶、无卫生死角。绿地内无缺(死)株、无枯枝、无残花败果、无白色污染、无砖瓦石块、无乱堆杂物。
第五十五条无私自安装的灯箱、牌匾、招牌,无乱贴乱挂、乱刻乱画的标语、宣传品和非法小广告。
第五十六条社区内的公共场地无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现象;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外观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象;无旧城改造遗留
废弃建筑物。
社区内无流动商贩,无随意占用绿地、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噪声扰民和无乱停乱放车辆等不文明现象。
第五十七条社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无违章建筑和搭建物,房屋屋顶、阳台等无摆放、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无阳台外晾晒衣物现象。
第五十八条社区内无饲养家禽家畜和在楼顶或窗外搭建鸽舍养鸽现象,无在公共场所遛狗现象。
第九章乡镇驻地及社区中心村管理
第五十九条乡镇驻地和社区中心村管理要做到“六不准”:
(一)不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以及未经许可建房增墙、搭棚建舍;
(二)不准在主干路两侧打场晾晒;
(三)不准随地摆摊设点、无序经营;
(四)不准散放畜禽;
(五)不准向街道乱倒垃圾、乱泼脏水和腐蚀性液体;
(六)不准在街道两侧推放建筑材料或用作施工场所。
第六十条未经乡镇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乡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市场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因工程建设涉及路、沟、管线等开挖的,须经乡镇政府批准,办理开挖手续后,按照规定开挖。
第六十一条乡镇规划区内统一设置摊点区,严禁占道(路)经营。在乡镇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标语牌等设施,须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乡镇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实行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的模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六十三条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每村设置垃圾收集点不少于1个,每周回收次数不少于2次。乡镇依托垃圾中转站,配齐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将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市生活垃圾处理厂。
第六十四条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由市城管部门颁发的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活动。
第六十五条各乡镇驻地根据面积和人口数合理配备专业保洁队伍,原则上每处驻地不少于10人;各村按照每百户居民(不足百户的按百户计算)1名保洁员的标准配备专业保洁队伍。
第六十六条乡镇驻地和社区中心村的道路每天清扫1次,全天保持洁。做到“四无一化”。“四无”即:路面无垃圾、无果皮纸屑、无污水、无杂物;“一化”即:卫生保洁经常化。
第六十七条乡镇驻地和社区中心村落实好“门前五包”责任制。按照门前“五包”(即: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包设施、包亮化)的要求,搞好各自门店前(门口前至道路中心、左右至边界)范围内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乡镇驻地主干路两侧划定车辆停放点,车辆一律摆放整齐,严禁各类车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第六十九条根据各乡镇实际,科学设置集贸市场,取缔马路市场,确保集市贸易规范、有序。
第十章网格化管理
第七十条按照“统一领导、配套联动、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全民动员、综合治理”的要求,推行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
第七十一条城区划定为51个网格,其中:四环路以内中心区以现有48处城市社区居委会为基础,以道路为界,原则上每个社区居委会所辖区域划定为一个网格,每个网格内配备专门的保洁、绿化队伍,或将保洁、绿化全面托管,所需经费由街、居负责。另外,开发区、东城区、河滨河路城区段分别作为一个网格。
第七十二条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将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园林环卫监管处及三处街办中队、开发区中队的人员力量进行整合,避免重叠交叉执法。
第七十三条每个网格内由城管部门配备足够的执法力量,对网格内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网格内各单位、住宅小区的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硬化、秩序化由单位、住宅小区负责,各街办和社区居委会对区域内的单位、住宅小区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