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城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人民东路(东关大街-西关大街)、府前街、和平街(兴华东路-密州东路)、超然路、兴华东路(和平街-东关大街)禁鸣路段鸣喇叭;
(二)机动车超速行驶、超载超限、疲劳驾驶、不遵守交通信号、违章停车、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套牌、挪用号牌、行驶过程中打电话、客运车辆急刹猛拐和行人横穿马路;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第四十一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四十二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市公安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道路安全畅通,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三条履带式车辆或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同意,并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公共汽车停靠站标志;
(二)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不得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
(三)无营运资格的“黑出租”从事非法营运。
第六章集贸市场管理
第四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足额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灭蝇灭鼠、计量、用电等设施齐全,并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十七条市场经营业户应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做到场内经营业户证照齐全,亮照经营。市场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场内经营业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市场管理规范,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商品摆放整齐、美观、整洁,经营者在指定地点交易,无占道店外经营、乱摆乱卖、乱搭乱建和乱贴乱画。设有符合标准的畜禽屠宰专用场所。有专职保洁员,实行流动保洁,环卫设施齐全,场内无积水,垃圾无满溢,无鼠无蝇,垃
圾日产日清。
第四十九条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七章建设工地管理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硬质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第五十一条建设工地施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三)未按市城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运送建筑垃圾;
(四)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环保技术标准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施工必须按《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须安装符合安全、防尘要求的封闭式防护网;
(四)除设有符合环保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五)施工污水及泥浆应当有排放措施,不得溢流到路面影响市容卫生;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市内排水设施和河流;
(六)禁止从高层或多层建筑向下抛撒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七)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厕所,不得随地大、小便;设置的食堂必须达到法定卫生要求;生活垃圾应由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清运,严禁与建筑垃圾混放;
(八)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宣传内容;设立灭鼠、灭蚊、灭蝇等设施,组织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等活动。
第八章城市社区管理
第五十三条各类公共设施配套完善,布局合理,垃圾箱(桶)定点摆放,箱体整洁美观,无垃圾任意堆放现象;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