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做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者贷款。作为一种有影响的金融创新,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被介绍到我国,目前已在一些大型水利电力项目中得到了成功的运用。针对北京市目前的情况,本课题组认为:
(1)利用BOT方式解决垃圾焚烧厂建设运营问题较具可行性。目前,世界上各大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正在由卫生填埋向焚烧转化,北京市也应迎头赶上。由于焚烧处置系统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系统性强,初期耗资大,在政府一次性投入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通过出让建设项目经营权、收益权的方式,来吸收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可通过标准化的竞争招标选择值得信赖的项目公司,再以合理担保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焚烧厂建成后,作为一个自主经营的企业,委托给建设单位。从世界各国情况看,生活垃圾焚烧厂要做到自负盈亏还有一定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可考虑将贷款本息按还贷年限和处置的生活垃圾总量,摊销到每吨生活垃圾处置费中,由政府再按年实际处置生活垃圾总量补贴给焚烧厂,由焚烧厂承担分年偿付贷款本息的责任。而焚烧厂日常运营成本,则由厂方自行解决。由一于生活垃圾焚烧厂是由生活垃圾为原料输入端,以电力产品为输出端的一个物流循环体系,售电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利用生活垃圾余热发电,有别于一般的火力发电和核能发电,具有积极的绿色环保意义,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体现北京市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和扶持,建议对生活垃圾焚烧厂所发电量,采取高于现行平均上网电价的价格,由政府收购。为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可通过向全市电网摊销的方式弥补差额。据统计,北京市每年用电量约450亿度。只要每度电加0.01元,一年即可增收电费4.5亿元,将其中的5000万元用于补贴生活垃圾焚烧厂,其余4亿元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应该是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方案。
(2)利用TOT实现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市场化。目前,我市的绝大多数垃圾处理场都由政府建设、政府运营,由于开征的垃圾处理费过低,且难以提高征收标准,使得政府缺乏足够的财力再来兴建新的环境基础设施。针对这种情况,可考虑参照其他基础设施的运营模式,由政府将已经建好的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厂或垃圾回收清运公司、垃圾综合处理利用厂作价卖给企业,由企业独立经营,也可以参股方式与企业共同经营。这样政府就可源源不断地得到新的资金,以滚雪球方式兴建新的环境设施,形成良性循环。在这一模式下,政府应允许经过国家认证的具有从事环保设施运营或污染物处理资质的环保产业单位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生活垃圾回收、处理和再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行等进行专业化承包、经营,以达到通畅清运和回收垃圾、科学处理和再利用垃圾的目的。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整体承包方式。即从生活垃圾回收、处理与再利用设施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设备选型操作、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到正常营运管理实行全过程承包。其基本要求是:运营承包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委托方和受托方具有明确的责权利关系。也可采取半承包方式。包括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后交付服务方的承包,以及竣工后环卫设施的运行承包。但不管是哪一个环节的承包,都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防止粗制滥造、偷工减料、运行混乱等问题的发生。
4.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是以利润作为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其基本职能是吸存放贷,成为借贷双方的中介人。由于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外部,这就决定了其必须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作为经营原则。目前,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其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企业整体经营效益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投资前景好、市场潜力大的贷款项目日益难寻,许多银行内生性信贷增长缓慢,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减弱。为此,中央银行已多次通过道义劝告、窗口指导、召开行长联席会议等形式,要求各商业银行改变经营观念,加大贷款营销,充分满足各经济主体合理的资金需求。尽管与其他项目相比,城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回报率较低,回收周期长,但风险小、收益稳定,对银行应该有一定的吸引力。更何况一些中小型技术含量高、资源再利用潜力大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并非不能创造相当良好的效益,也值得银行深入挖掘、选择。一方面.商业银行应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了解其准备建设和正在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周期、投资规模、资金需求、投资回报等,并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项目需要提供切实可行的信贷支持。政府也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分别给被认定的环保企业和相关项目提供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等支持,以解除商业银行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对从事生活垃圾回收、处理与再利用的企业来说,在自有资金不足且有意通过银行贷款来拓展业务的情况下,应自觉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充分了解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自己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尽可能利用这些政策。为提高贷款的获批可能,在提出贷款申请前,应清晰、系统地向银行提供企业经营与发展计划书,包括企业类型、市场、技术创新程度、盈利预测、管理模式等,以充分证明自己的信用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为便于银行审查,在递交《借款申请书》的同时,还应主动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以及银行认为必需的抵押、担保与保证。贷款到手,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并定期向银行通报使用情况,积极接受银行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主动配合银行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的调查、审查和检查。贷款到期,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还本付息,以树立良好的信誉,为银行信贷资金持续不断地进入该领域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