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政策和标准。针对我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暴露出的标准偏低、征收对象不够全面、环卫有偿服务与城市生活处理费征收易混淆,造成征收困难的矛盾,按照保本微利要求,积极报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调整收费政策,具体如下:。
1.单位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5元标准征收;原标准为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3元/人•月。考虑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征收难的因素,提高向在职职工收费标准,取消按离退休人员3元/人•月收费项目。
2.住户(包括常住户、暂住户、其他住户等均按实际居住地)仍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征收;
3.货运车辆(含各种经济性质),按其营运车辆核定载重量计征,5吨以下按每辆每月5元,5吨以上(含5吨)每辆每月8元标准征收,人力、货运三轮运输车按5元/辆﹒月标准征收;此标准系按照国家四部委规定新开征的项目。
4.建筑施工单位(含安装、装潢行业)按工程造价万分之八标准征收;原标准为万分之六,2001年会同物价、财政、建设按4元/人•月标准测算应为万分之八,考虑当时属新增项目调为万分之六,此若按5元/人•月标准测算应为万分之十。
5.开发建设单位,按其开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征收城市环卫设施建设费,主要用于城市环卫设施建设、环卫机械设备添置。此项目属新增项目,经与物价部门沟通开征此项收费后将取消原环卫部门收取的6500元/单元的环卫设施配套费。
6.城市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将原收取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费、调剂费、处置费合并为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为:8元/吨。
(二)完善城镇其它生活垃圾服务性收费。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由环卫作业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实行有偿服务,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城管部门另行制定收费指导价。
第五章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依法行政
第一节完善城市管理的配套规范制度
(一)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化体系和相关规范。破解制约城市管理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的瓶颈,紧密结合我市城市化进程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针对城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制发权限和程序,全力构建地方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体系。“十一五”期间力争出台《镇江市城市容貌标准》、《镇江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镇江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镇江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标准》、《镇江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镇江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规范》、《镇江市城市沿街楼宇清洗、出新暂行规定》等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不断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主要制度。
1.2006年主要按照上级的要求,以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学习培训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考核奖惩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制度等相关制度,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市与辖区行政执法关系,明确职权、范围的界定上做好相关工作。
2.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的规范化运作,积极推进部分项目的网上审批,力争在2007年实现网上审批项目不少于3个。“十一五”末凡可以实行网上审批项目一律实现网上审批。
3.进一步调整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征收的区域和对象范围、标准,努力改进征收方法、手段,全面提高征收效率及规范化水平。
第二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坚持民本意识,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要教育执法人员从落实“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构筑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好与差的标尺,坚持文明执法,确实做到既要奋力作为,严格查处一切违法违章行为,又要都要依法规范办事,公正、文明办案。要深入分析城市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有针对性研究行政执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高标准的做好执法工作。推动建立市政府牵头的高位协调机制,统揽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与建立部门之间会商和执法联动机制,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审批抄告制度”、“处罚后续告知制度”、“重大审批、处罚征询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解决一些城市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调整、充实行政处罚职能,推动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对我市相关批复内容的落实。加大推进、指导、帮助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