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管道工程、绝热工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l26)的有关规定。
7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装置按供货商提供的安装、调试、验收规定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 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16.3 竣工验收
16.3.1 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16.3.2 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焚烧线投入使用。
16.3.3 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专项设备施工验收规范及其他文件。
16.3.4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消防、环保工程、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环境绿化工程已经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完成,具备运行、使用条件和验收条件。未按期完成的,但不影响焚烧厂运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设备、仪器等,在落实具体解决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 焚烧线、烟气净化及配套垃圾热能利用设施已经安装配套,带负荷试运行合格。垃圾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垃圾焚烧锅炉热效率、生产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料消耗指标均达到设计规定。
引进的设备、技术,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
3 焚烧工艺装备、工器具、垃圾与原辅材料、配套件、协作条件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焚烧运行要求。
4 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16.3.5 重要结构部位、隐蔽工程、地下管线,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及时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不得作覆盖工程和后续工程。
16.3.6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在3个月内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16.3.7 初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验单位、主体设备供货商、环保单位、消防单位、劳动卫生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16.3.8 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制定竣工验收工作计划;
2 认真复查单项工程验收投入运行的文件;
3 全面评定工程质量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认真进行基本建设物资和财务清理工作,编制竣工决算,分析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对遗留财务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整理审查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包括:
1)开工报告,项目批复文件;
2)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综合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记录;
3)工程和设备技术文件及其他必须文件;
4)基础检查记录,各设备、部件安装记录,设备缺损件清单及修复记录;
5)仪表试验记录,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6)水压试验记录;
7)烘炉、煮炉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8)试运行记录。
6 妥善处理、移交厂外工程手续;
7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于竣工验收前一个月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16.3.10 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规定进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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