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5 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和显示,可设光字牌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
10.3.6 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10.4 检测与报警
10.4.1 垃圾焚烧厂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
2 辅机的运行状态;
3 电动、气动和液动阀门的启闭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
4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液动源及其他必要条件的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
5 必需的环境参数。
10.4.2 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示器显示。
10.4.3 应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氯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氧或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污染物实现在线监测。
10.4.4 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10.4.5 重要检测信号应选用双重化的输入接口。
10.4.6 必要时,各工艺系统、设备可设置就地显示仪表,但不应使用对人体有危害的仪表。
10.4.7 控制室内不应引入油、水、汽的一次仪表。
10.4.8 热工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 保护和重要的联锁项目;
3 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4 热工监控系统故障;
5 主要辅机设备故障。
10.4.9 重要工艺参数报警信号源,应直接引自一次仪表。
10.4.10 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10.4.11 当采用常规仪表报警时,其信号不应取自分散系统。报警器应具有闪光、音响和人工确认、试灯、试音功能。
10.5 保护和联锁
10.5.1 各工艺系统、设备保护用的接点宜单独设置发讯元件,不宜与报警等其他功能合用。接点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重要保护的一次元件应多重化。
10.5.2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的重要保护动作时,应有事件顺序记录和运行信号显示。
10.5.3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保护范围及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10.5.4 直接用于停炉、停机保护的信号,宜采用信号“三取二”方案。快速投入主蒸汽旁路系统应作为机组热工保护手段之一。
10.5.5 继电器保护宜采用直流电源或交流不间断电源。当采用分散控制时,保护动作响应时间应满足设备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输入/输出(I/O)通道和隔离措施,并宜冗余配置。
10.5.6 焚烧垃圾锅炉与辅助燃烧器的联锁,应直接通过硬接线由故障安全系统执行。
10.5.7 去除酸性污染物的反应器出口温度联锁系统、垃圾焚烧锅炉炉膛出口烟气温度联锁系统等重要联锁回路,宜采用3选2安全逻辑判断。
10.5.8 设有备用设备的系统,当运行设备事故跳闸时,应有启动备用设备的联锁装置。
10.6 自动控制
10.6.1 自动控制的主要内容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各工艺系统设置情况确定。
10.6.2 重要调节参数的一次仪表可双重化设置。
10.6.3 手/自动切换,应为双向无扰动切换。
10.7 电源与气源
10.7.1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的电压等级不应大于220V。进入机柜的交、直流电源应安全可靠,符合仪表和控制系统的用电要求,并为互相自动切换,互为备用的两路专用电源。电量宜按照装机容量的1.2-1.5倍估算。配电箱应设两路380V/220V电源进线。
10.7.2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应配置不间断电源,不间断时间宜维持30-60min。
10.7.3 采用气动执行机构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4830)的有关规定。
10.7.4 仪表气源应有专用贮气罐。贮气罐容量应能维持10~15min的耗气量。仪表气源的耗气量应按总仪表额定耗气量的2倍估算。
11 给水、排水和消防
11.1 给 水
11.1.1 垃圾焚烧锅炉补给水的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有关锅炉给水标准中相应高一等级确定。
11.1.2 厂区室外和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11.1.3 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他生产废水,应经过处理后再重复利用。
11.2 排 水
11.2.1 垃圾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11.2.2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的有关规定。
11.2.3 垃圾池内的渗沥液收集设施宜设置在垃圾池的外部。收集设施前应采取防止污泥淤积,方便清理、检修的措施。
11.2.4 垃圾焚烧厂区收集的渗沥液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11.3 消 防
11.3.1 垃圾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1.3.2 垃圾焚烧锅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时,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布置在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11.3.3 垃圾焚烧锅炉采用气体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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