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5 宾馆、饭店、大型购物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始末站等涉外窗口单位的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一类公共厕所标准。
5.0.6 体育场馆内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按二类及二类以上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
5.0.7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易于被人找到。厕所的入口不应设置在人流集中处和楼梯间内,避免相互干扰。商场的厕所宜设置在入口层,大型商场可选择其他楼层设置,超大型商场厕所的布局应使各部分的购物者都能方便的使用。
5.0.8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配置卫生设施。卫生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表3.2.2~表3.2.7的规定。商场内女厕建筑面积宜为男厕建筑面积的2倍,女性厕位的数量宜为男性厕位的1.5倍。
6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6.0.1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移动存储和便于安装拆卸;
2 应有通用或专用的运输工具和粪便收运车辆;
3 与外部设施的连接应快速、简便;
4 色彩和外观应能与多种环境协调;
5 使用功能应做到卫生、节水和防臭。
6.0.2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类别及要求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6.0.3 组装厕所的总宽度不得大于运载车辆底盘的宽度,箱体高度不宜大于2.5m,运载时的总高度不宜大于4.Om,以保证装载后运输过程中具有较好的通过性能。
6.0.4 活动厕所的粪箱宜采用耐腐蚀的不锈钢、塑料等材料制成。采用钢板制作,应使用沥青油等做防腐处理。粪箱应设置便于抽吸粪便的抽粪口,其孔径应大于Φ160mm;并应设置排粪口,孔径应大于Φ75mm。粪箱应设置排气管,直接通向高处向室外排放。
6.0.5 活动厕所的水箱应设置便于加水的加水口或加水管,加水管的内径应为Φ25mm。
6.0.6 活动厕所洗手盆的下水管应有水封装置。
6.0.7 免水冲公共厕所在使用中应做好粪便配套运输、消纳和处理,严禁将粪便倒入垃圾清洁站内。
7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设计
7.0.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与公共厕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7.0.2 在现有的建筑中,应建造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
7.0.3 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前言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05经建设部2005年9月16日以365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1 总则
1.0.1 原《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 14-87(以下简称原标准)是1987年制定完成的,十多年来原标准是我国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公共厕所设计和全国卫生城评比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原有的公厕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