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这主要是有利于营业时间前后也能得到公厕的服务。
5.0.3 由于我国公厕的数量总体上还不能满足需要,所以,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现状,在已建成的主要商业区和主要大街的公共服务单位改建足够数量的对顾客开放的附属式厕所。
5.0.4 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表5.0.4中规定的要求。表5.0.4规定了附属式公共厕所的二种等级类别和相应的建设要求。一类厕所要求最高,二类厕所是建设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基本要求。
5.0.5 宾馆、饭店、大型购物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始末站等涉外窗口单位的公共厕所应达一类公共厕所的标准。
5.0.6 体育场馆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建设或改建成二类及二类以上公共厕所。
5.0.7 附属式厕所应易于被人找到。厕所的入口不应设置在人流集中处和楼梯间内,避免相互干扰。商场的厕所宜设置在入口层,大型商场可选择其他楼层设置,超大型商场厕所的布局应使各部分的购物者都能方便的使用。
5.0.8 附属式厕所针对不同的建筑物有不同的配置要求,有的按面积配置,有的按客流量配置,有的按顾客数量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按本标准表3.2.2~表3.2.7的要求配置卫生设施。商场内一般女顾客较多,女性厕位的数量宜为男性的1.5倍,这样女厕建筑面积经计算应为男厕建筑面积的2倍。
6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6.0.1 活动式公共厕所是固定式公共厕所的重要补充,是在需要使用公共厕所,又不能及时修建固定式公共厕所的地段或在组织各种大型社会活动、贵宾活动等场所临时摆放的厕所。活动式公共厕所具有占地面积小,移动灵活,可不设固定上下水配置等优点。在进行活动式公共厕所设计时,应符合本条提出的五项基本要求。
6.0.2 活动式公共厕所由于其种类多,所以,它的适用范围广。一般可根据建造特性分为组装厕所、单体厕所、汽车厕所、拖动厕所和无障碍厕所五种类型。五种类型厕所的建造应符合表6.0.2的要求。
6.0.3 由于组装厕所的体积较大,又需要运输,所以,其总宽度不得大于运载车辆底盘的宽度。而城市过街天桥、立交桥限高为4.2m,所以箱体高度不宜大于2.5m,运载时的总高度不宜大于4.0m,以保证装载后运输过程中具有较好的通过性能。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应针对城市的交通限高情况,对具体通过的道路的天桥等设施,作实际的测量,以决定行走路线。
6.0.4 由于粪液具有较强的腐蚀性,活动厕所的粪箱宜采用耐腐蚀的(如不锈钢、塑料等)材料制成。如用钢板制作,应使用沥青油等做防腐处理,以保证具有足够的使用寿命。粪箱应设置便于抽吸粪便的抽粪口,其孔径应大于Φ160mm;并应设置排粪口,以利于向下水道直接排放,孔径大于Φ75mm。粪箱应设置排气管,直接通向高处向室外排放。
6.0.5 活动厕所的水箱应设置便于加水的加水口或加水管,加水管的内径为Φ25mm。一般在使用过程中,应同时配置一部加水水车,以保障能及时补充用水。
6.0.6 活动厕所洗手盆的下水管应有水封装置,以避免臭味通过下水管进入室内。
6.0.7 免水冲公共厕所在使用中应做好粪便配套运输、消纳和处理方式的准备,禁止将粪便倒入垃圾清洁站内。
7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设计
7.0.1 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建设无障碍环境,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所有公共厕所均应考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在设计和建设公共厕所的同时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
7.0.2 在现有的建筑中,如果可行,也应建造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
7.0.3 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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