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十一五”期间,本市要重点围绕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利用等领域,制订《公共建筑空调采暖、制冷室内温度节能监测标准》、《公共建筑中央空调系统风机节能监测标准》、《北京市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出台限制发展和鼓励发展领域的目录,围绕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重点资源节约再生利用,加快制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标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标准(规范)、典型产品包装材料以及关键材料定额等相关标准;研究制订绿色产品、绿色企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推进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企业认证制度。通过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指导企业和社会组织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3.积极探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继续实行GDP能耗公报制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包括经济增长、能源和资源消耗、废弃物回收处理、环境质量、生活质量等指标的评价体系,用以衡量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完善相应的信息平台建设,增加包含以上各项指标的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各类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同时,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实现企业、科研机构、公众等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研究、认识和监督。
(二)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1.成立城市节能执法队伍,加大节能执法力度。
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监察管理制度。成立北京市节能执法队伍,发挥“节能警察”的作用,依法加强对浪费能源的单位监督检查,依法对高耗能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新建和改造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制度,对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建设项目开展合理用能评价。
2.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
严格禁止高耗能、高耗水和资源浪费大的产品进入本市的生产、消费领域。制定本市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重点建立节能、节水产品的筛选机制。首先从使用量大、能耗水耗高的空调、冰箱、燃气灶等家用电器和卫生洁具入手,禁止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三)加强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
1.加大政策支持,强化引导作用。
制订并落实《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研究并落实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价格政策、财税政策,调整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完善有利于再生资源利用、重点技术攻关、节能节水产品生产和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社会等各方面发展循环经济。
2.加大资金投入,多元市场融资。
“十一五”期间,加大公共财政对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安排资金用以促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科技研发,现有技术设备的升级改造,支持试点示范工程的建设。同时加大宣传、调研、培训、奖励的投入力度,通过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和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投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好的循环经济项目和循环经济产品。
3.促进科技创新,构建技术支撑体系。
充分发挥首都科技优势,整合中央及市属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力量,组建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技术交流中心,加强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的组织、实施与交流,形成促进首都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和研发平台。
(四)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协同合作。
1.支持中介服务,培育“节能医生”。
充分调动中介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队伍,完善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通过支持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在节能领域,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培育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壮大节能服务队伍,充分发挥专业化公司“节能医生”的作用。建立一套类似“节能医生”的行之有效的融资、诊断、改造、管理和评价机制。
2.加强交流合作,鼓励社会投资。
鼓励大学科研单位和企业加强与国外科研机构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交流、合作;支持循环经济相关科学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投资发展循环经济项目;鼓励企业之间的技术联盟、项目合作及对外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循环经济研发机构。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节约意识。
1.推广“节能之星”,引导公众消费。
由政府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产品、建筑物、企业的能耗标准,向节能效果显著者颁发不同等级的“节能之星”标识,并向全社会公布,引导消费者选购节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