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7-10-20 环卫科技网 A+  A-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强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由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共停车泊位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和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城中村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人负责;

  (十三)河道、湖泊、水库、池塘、鱼塘、水渠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人负责;

  (十四)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和白蚁孳生地;

  (三)保持水域卫生整洁,不得将废弃物排入水体,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也可以委托他人履行。

  第十四条责任人发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市政绿化植物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设备、设施存在倒塌、损坏、污浊、腐蚀、陈旧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环境卫生标准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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