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编制本区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中转分拣场所)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本市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布局要求,组织设置、确定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
中转分拣场所运活动应当符合本市装修垃圾中转分拣相关运营规范。
本市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布局要求和具体运营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中转码头要求)
转运建筑垃圾的码头(以下简称中转码头)应当符合本市中转码头布局要求,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转码头转运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建筑垃圾中转码头相关运营规范。
中转码头布局要求和具体运营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中转码头使用船舶应符合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部门制定。
第二章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工程垃圾处理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排放控制)
本市鼓励施工单位通过分仓开挖、提升标高、就近平衡等新型施工工艺,减少工程渣土的排放。
施工现场具备工程泥浆脱水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泥浆实施脱水干化处置,减少工程泥浆的排放。
本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拆房垃圾分类导则对拆房垃圾进行分流回收、就地处理,减少拆房垃圾的排放。
拆房垃圾分类导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确定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区域运输单位)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的承运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各类别运输单位数量均不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5年。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运输需求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十三条 (运输单位招投标要求)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或本区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运工程渣土、拆房垃圾的,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 承运工程泥浆的,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10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的规定;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运输单位在参与投标前1年以内的经营活动中,其所属运输车辆驾驶员未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的招投标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确定运输单位)
产生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的建设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总承包单位按照前款要求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第十五条 (消纳场所及资源化利用设施设置要求)
消纳场所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或资源化利用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有与资源化利用规模相适应的堆放及作业场地。
第十六条 (消纳场所管理)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