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9-15 环卫科技网 A+  A-

  (七)细化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对于缓解建筑垃圾处置压力、提升处置效率具有重要作用,而现行《建筑渣土规定》对此规定较为原则。为此,结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加大扶持,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等要求,《规定(草案)》提出了细化措施,更好地理顺从源头产生到利用再到制成品去向的链条,主要包括:增加了资源化利用设施作为建筑垃圾的处置场所之一,并落实规划、实施主体;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负责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标准及管理规范。

  (八)加强了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对接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强政府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建设,以更好地提升服务和管理效率。在此基础上,《规定(草案)》也强化了建筑垃圾处理监管信息化的要求。在延续现行《建筑渣土规定》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前提下,《规定(草案)》进一步要求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将与建筑垃圾处理有关的施工工地、道路交通运输许可、交通事故、行政执法等信息与建筑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同时,为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的综合治理力度,《规定(草案)》具体列举了应当纳入相关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的信息要求;建筑垃圾违法车辆信息和违法行为人信息也将纳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建筑垃圾的处理是指建筑垃圾排放、收集、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的各个环节。

  装修垃圾是指未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由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综合协调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规划国土、环保、水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理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 (促进源头减量)

  本市鼓励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本市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

  第六条 (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将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本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市绿化市容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禁止垃圾混同)

  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对于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的,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垃圾投放和固体废物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八条 (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区域平衡、布局合理、规模化、规范化”的原则,编制本市受纳建筑垃圾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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