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的制定工作。建筑垃圾处理事关城市市容和环境保护等多个层面,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本市建筑垃圾处理需要进一步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提升综合治理水平。
现将《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本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环节的强化管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要求,以及装修垃圾的处理规范等重点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fzbcjc@shanghai.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背景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处理,涉及城市市容、环境保护等多个层面,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2010年11月,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建筑渣土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从政府规章层面对建筑渣土处理予以管理。根据现行《建筑渣土规定》,本市建筑渣土处理的基本模式为: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区建筑渣土产出数量,以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区建筑渣土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实行区域运输经营;建设单位从中标的建筑渣土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一家,承担具体运输业务,负责将建筑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进行处置。《建筑渣土规定》施行以来,尽管本市建筑渣土年度申报量连续保持在1.3亿吨以上,但总体上建筑渣土处理活动得到规范,市场运行日趋稳定,车容车貌明显改善,偷乱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保障城市建设、维护市容环境整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从近年来的建筑渣土管理实际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与源头上的消纳场所规划落实、建筑渣土减量及资源化利用等因素紧密相关。对于管理上的薄弱环节,现行《建筑渣土规定》亟待加强相关方面的管理规范,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推动本市建筑渣土处置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
二、《规定(草案)》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
此次制定《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是对现行《建筑渣土规定》的部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扩大建筑垃圾管理的适用范围
现行《建筑渣土规定》适用于狭义上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并将居民装修垃圾排除在外。从实践工作来看,对于建设工程产生的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工程垃圾(主要指建筑废弃混凝土)以及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以往主要通过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游离于《建筑渣土规定》之外,在市场运行和管理环节上容易产生空白或者衔接不到位的情况,有必要纳入政府规章层面予以管理,并根据各类垃圾的共性和特性,作出合适的制度安排。因此,《规定(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并与国家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衔接,明确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五类均统一作为建筑垃圾予以管理。此外,考虑到《规定(草案)》中的建筑垃圾含义更为全面,已经与现行《建筑渣土规定》中的狭义建筑垃圾概念有所区别,因此,为避免混淆,将政府规章名称也一并作了调整,定为《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二)进一步强化消纳场所设置的规划、落实
消纳场所是整个建筑垃圾处理流程的重要末端,这一客观条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建筑垃圾管理的实际施行效果。现行《建筑渣土规定》较为原则地规定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统筹。但由于消纳场所的设置涉及规划、土地等多个环节,需要各部门配合协调,发挥合力,而仅依靠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一家负责设置,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为此,近年来市政府陆续出台文件,明确了消纳场所设置上的部门职责分工。相应地,此次《规定(草案)》也作了固化,规定由市绿化市容、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消纳场所以及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规划;区政府按照上述规划,编制本区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