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2016-07-28 环卫科技网 A+  A-

第二十五条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设施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位、停放点(亭、棚),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涂改停车设施、设备和标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车辆清洗场(站)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排水等相关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维修、装饰或清洗车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设施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者修建绿地(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节 建设工地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建设工地的整洁、美观,防止或者减少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条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防止扬尘污染和影响城市容貌。
施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条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规范设置围墙、围挡等隔离设施,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隔离设施或设置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容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灯光照投、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
(五)机动车、船舶等移动载体;
(六)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及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违法建(构)筑物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利用建(构)筑物屋顶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三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变更。
占用城乡用地和空间修建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或应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负有规划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保持广告及其设施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出现外型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修复前暂停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十七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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