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2016-07-28
环卫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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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城市停车、车辆清洗场(站)、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城市照明、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