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报审稿)
2011-07-09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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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物;道路整洁卫生,地面废弃物控制标准不低于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级道路卫生质量标准;垃圾在指定容器内存放,并及时清运,不得污染环境;建筑施工及装修垃圾应及时清除。
3、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4、居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小区内垃圾箱(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规范。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定期保洁和维护。有条件地区应设置公共晒衣场地。
5、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6、居住区内水域应保持整洁,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