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报审稿)
2011-07-09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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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市区内沿街门店一店一牌,符合广告和门店招牌制作要求。主要街道和繁华商业街的广告设施要统一规划设置,不得设置实物造型的广告、不得影响行人交通安全。
15、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并保持完好、整洁。
16、市区内不得设置跨街横幅。经批准设置的各类临时布幅宣传品应用字、语言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并按时拆除。用于法定节日或大型活动悬挂、张贴庆祝标语的,节日过后应拆除。
17、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八、道路交通
1、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情况,应在规定限期内修复。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雨、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从事加工、经营、堆物、搭建。
3、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4、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道路上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运输,车辆无泥污;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滴漏。
5、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压人行道板阻碍通行。
6、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定期冲洗,减少扬尘。
7、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减少作业扬尘;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九、城市水域
1、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废弃漂浮物。
2、河道和湖泊两岸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应保持清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及其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整洁、完好。
3、各类船舶、码头应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
4、城市水域两侧堤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5、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十、公共场所
1、公交站点、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2、机动车应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站,并停放整齐。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设置的停车设施应与景观区景观相一致。
3、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违法设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4、经申请同意,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十一、居住区
1、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