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1、为了加强滁州市城市容貌的管理,创造和维护滁州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安徽省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物业管理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风景旅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区。
3、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区等的有关容貌,均适用本规定。
二、建筑景观
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环境协调。
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接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3、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筑物、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消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应每三至六个月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应每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应每二至三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风貌;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保持该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
4、建(构)筑物上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屋顶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
5、临街橱窗陈设应美观大方,遮阳蓬应整洁,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二分之一(最宽不得超过1.5米),空调外机的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单位或商店无封闭式卷帘门,应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已设置的封闭式卷帘门应逐步调整。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雨蓬、空调外机和滴水管等附属设施应排列整齐,并保持整洁、完好。
6、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7、城市道路两侧、城市中心区域、娱乐场所、文体场馆等新建建筑物,应以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街道、楼群通道设置景门的,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8、城市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三、公共设施
1、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城市交通设施,应规范设置,标示醒目,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2、城市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公交等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3、书报亭、电话亭、售货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亭内外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规范有序放置,严禁跨门营业。
4、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5、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5%,并应运转正常。
6、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清洁、完好、卫生。
7、各类废弃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四、环境卫生
1、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和其它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