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2010-06-02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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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的空间布置应充分考虑区域建筑群整体空间形态特征,将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作为调整、优化城市空间环境的要素之一,融入城市整体景观的打造。
8.10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达到相应的安全要求。
8.11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的设置不得超过建筑外墙面的0.5米以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
8.12行政文化中心的招牌应符合行政区庄重、严肃的风格兼具文化中心的文化氛围,应严格控制商业性招牌;招牌应体量小、数量少、形式精;公共绿地内不得设置招牌,周边地区的招牌应与绿地环境相协调;居住区的招牌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如有灯光装置,不应过亮、过大,不能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
8.13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其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及时予以恢复或拆除。过期或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的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应及时拆除。
8.14禁止在城区道路(含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散发宣传品(传单)。
8.15每500平方米城市广场、每500米主次道路或繁华商业街、地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1处;每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或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2处。
每500米城市支路或铺道,地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2处;每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和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3处。
每500米背街小巷地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3处;同一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和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4处。
除特殊场所(如幼儿园、学校、社区、公园开辟的专门场所)外,应严厉取缔单位和个人自由散发的小广告、张贴启事和涂鸦的行为。
公共场所按1处/平方公里的标准设置公共海报栏,社区和单位内部采取指定地点和范围的方式,引导单位及个人按秩序张贴合法的非经营性海报和启事。
8.16禁止在城区主干道上张挂过街宣传横幅。因特殊情况,确需张挂各种条幅、横幅等宣传品的,必须报经市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17店招设置技术标准:
店招除遵循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外,还应遵循下列标准:
(一)沿街店面实行一店一招(设置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一个段面店招规格相对统一,一门多店的应使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店招设置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使用;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牌匾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二)在建筑物顶部除建筑名称牌匾标识以外,不得设置其他形式的牌匾标识;宾馆或酒店、商业大厦、商务写字楼在建筑外墙立面、入口处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设置;商住楼可在商业门面上方使用灯箱、匾额、喷绘照明或镶嵌立体字形式设置招牌。
(三)商业街区在其门面上方平行设置,使用喷绘照明、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或其他新型材料。
(四)文物保护单位、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可以在其入口位置挂置相应规格牌匾。
(五)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店招;
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
(六)店招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其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店招牌匾标识出现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换;店招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店招牌匾标识。
(七)店招应当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8.18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字迹应当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机动车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和车身前后部位。
9、城市水域
9.1市区河道驳岸及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并有地域特色;禁止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构筑物;河道两岸禁止堆放、倾倒各类物品,禁止擅自堵塞或填埋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河岸通道及损毁河道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