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2010-06-02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A+  A-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的通知
绵府函[2009]132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1、引言
1.1为规范城市容貌管理,净化、亮化、绿化、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和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容貌标准》及《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以及城市道路桥梁、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环境卫生、广告招牌、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凡在绵阳市城市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容貌相关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标准。
1.3本标准适用于绵阳市全市室外空间和各类室外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环境卫生、广告招牌、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等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理范围。
1.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容貌的权利,都有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的义务和规劝、制止、检举损坏城市容貌行为的责任。
2、城市道路桥梁
2.1城市路面应保持平整、完好、通畅,无明显沉陷、网裂、松散、错台、烂边,如有上述现象,应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积水、无乱涂乱画;树穴位置适当,方便人行;各种井盖、水蓖子无缺损并与路面标高一致。
发现道路沉陷、网裂、松散、错台等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行人行车安全的必须在2日内修复;发现井盖、水蓖子等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在当日内修复。
2.2城市无障碍通道设置合理,禁止占用无障碍通道摆放物品。
2.3人行道砖面材应铺设平整,无缺损、错位、松动;彩砖应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图案清晰;道路隔离护栏设置位置正确,设施线形挺直、圆顺,接缝平整。
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必须在3日内修复。
2.4各类路面、墙面、城市家俱、公共设施、公交站台等无乱喷画、乱涂写、乱张贴。
2.5电杆、邮筒、消防水栓、电话厅、书报厅、管线等设置合理,设施整洁、完好。
2.6城市道路上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违章作业等行为,无乱堆放的物品。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商业促销活动或商品交易。
2.7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挖掘道路,经批准的道路挖掘、占用和井下施工应按标准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作业完成后,要在24小时内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2.8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道路上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运输,车辆无泥污;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滴漏;脏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2.9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醒目,交通信号灯、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完好、整洁。
城市中心区禁止机动车鸣笛,禁止废气排放超标的车辆上路行驶。
禁止拖拉机、人(畜)力板架车入城。
客运、货运人力三轮车按规定区域、时段营运,禁止驶入限制区。
2.10机动车停放归场,非机动车停放归点,车辆停放规范,场(点)内清洁卫生,不得堆放垃圾、杂物;场内其他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正常;场内车辆有序停放。
2.11洗车场内必须实行硬化,干净整洁,排水畅通,无污水横流现象;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经收集处理后回用;垃圾袋装收集并日产日清;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人行道)作业。
2.12座商归店,以卷闸门为界,不得跨门营业;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下棋、打牌等文体活动。
2.13人行天桥、道路高架桥桥面平整完好,无明显网裂、坑凼、破碎、洞穴、拥包、积水。
发现坑凼、拥包,人行道松动、损坏,混凝土剥落、露筋等问题,要求在发现之日起1日内修复。
2.14定期清洗桥梁栏杆及梁体,金属主体或构件出现锈蚀时应及时养护,保持桥梁整体洁净、美观;桥下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无沙土裸露、无乱牵乱挂、无乱搭乱建及其他不属于桥梁整体结构的设施。
2.15路口、桥梁及城市道路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在合适的位置设置名牌。路、桥名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牌面整洁,文字规范,清晰醒目,美观大方。同一区域或路段的路名牌应统一样式与风格,并与整体市容环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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