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2010-06-02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A+  A-

6.3城市道路照明应满足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一般道路照明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路面宽阔的快速路、主干道必要时可采用高杆照明;小型立体交叉口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体交叉口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
6.4居民区道路照明应使行人能发现路面上的障碍物,相遇时能彼此识别面部,能识别居民楼的楼号标牌,有助于行人确定方位和辨别方向;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3米;不宜把没有遮挡的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居住区附近的照明设施,其光线投射角度应进行控制,以免过强射入居室,干扰居民作息。
6.5城市光彩工程亮灯率保持在规定亮灯时间的(不含拉闸限电时间)99%以上,有特殊要求的光彩工程照明设施亮灯率按临时通知为准,设施完好率保持在99%以上,事故处理率保持10%;光彩工程照明设施应随时保持其清洁、完好和有效,维护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开关灯,每日开灯时间与路灯同步进行,重要节日或特殊情况按要求执行。
6.6主要道路两侧和重要地段大中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应按景观灯饰要求或者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饰,各种灯饰应保持完好,城区建筑物楼宇亮化实行一把闸刀,由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统一开关时间。
7、城市环境卫生
7.1城市街道、公共场所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7.2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市区河流、湖泊等各种水域中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
7.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将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投入垃圾收集容器内。
7.4客运机动车辆产生的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遮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
7.5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档,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竣工应平整现场,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市区路面。
7.6城市中心区禁止销售散装粉状物建筑材料(滑石粉、水泥、石灰、散煤)。
7.7城区废品收购点必须离公路200米外,做到围栏收废,不乱堆乱放,收废不见废。
7.8垃圾收集运输,逐步实现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垃圾处置场地环境整洁,场区定期消杀、灭菌,基本无蝇,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7.9垃圾收集站(点)、各种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经常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应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剧臭。
7.10城市居民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8、广告店招
8.1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2严格按照《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无超高、超宽、超面积违规设置的现象;无未经批准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8.3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不影响道路通行;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设置的户外广告保持整洁,如有污损必须及时(72小时内)进行整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必须进行2次以上安全检查。
8.4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8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高度不得超过建筑屋顶;屋顶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8.5广告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8.6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临街新建楼房建筑设计方案外墙广告(含店招)设置位置进行审定(大型户外广告牌需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临街新建楼房设置的户外广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意见,核发设置许可证,统一管理。
8.7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真实、健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的汉字、字母、符号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定。
8.8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批准期限届满必须及时拆除;需办理变更、延期手续的,应在届满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虽未满批准期限,但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需要,应按规划、建设、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及时转移或拆除,广告拆除后,应恢复场地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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