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内河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等水污染物的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送交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接收设施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设施)接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防治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备案管理,督促港口经营人和接收单位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