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立法质量,现将《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围绕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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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
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对县(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