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一节 管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36号文件精神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56号)
第二节 总体标准和主要指标
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注重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个人及倡导净菜上市等方面进行规范,强化餐厨废弃物的源头控制;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体系,规范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作业,实现餐厨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编制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餐厨废弃物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和密闭式专用收集车进行盛装、收集,专用收集车的装载机构应与餐厨废弃物盛装容器相匹配。
2.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在任何路面条件下不得泄漏和遗洒,运输路线、时间应避开拥挤路段和高峰时段。
3.餐厨废弃物的输送、处理环节应做到密闭,并设置臭气收集、处理装置,无法密闭的部位应设置局部排风除臭装置。
4.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收运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
5.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应设置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的计量设施。
6.餐厨废弃物处理厂车间内粉尘及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集中排放气体和厂界大气的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规定;产生的污水和废渣应得到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节 管理要求
1.餐饮废弃物应严格按照《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规范》(CJJ184)和《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收集运输、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2.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测和驻厂监督员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3.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4.管理规定
4.1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
4.1.1餐厨废弃物用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
4.1.2按规定建设隔油池或安装油水分离器等,且分离出的油脂需提供流向台账和证明;
4.1.3执行餐厨废弃物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
4.1.4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4.2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4.2.1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作业,并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处置场所;
4.2.2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4.2.3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4.3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4.3.1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4.3.2按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4.3.3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4.3.4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4.3.5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台帐。
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置
第一节 管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鲁建城管字〔2017〕11号)
第二节 总体标准和主要指标
1.总体标准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深入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2.主要指标
2.1加快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的示范建设,建立建筑垃圾大数据全过程监管平台,完善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全过程监管水平,并将先进经验和做法逐步向全省推广。
2.2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所属车辆具有密闭设施,加装卫星定位系统。需外运建筑垃圾的建设(拆除)工地,施工企业要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运输、处置合同。
2.加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升级换代,大力推广智能化环保车和帆布顶棚平滑式全密闭箱盖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照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3.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按照工程渣土、建筑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有序分类存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安装视频监控,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在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建筑垃圾用于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地治理、破损山体修复、填海造地。
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降低运输成本。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四节 管理要求
1.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费收缴与使用监管,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监管方互通信息、相互监督、配合联动的工作机制。
2.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资源化利用企业及处置能力、消纳场位置及容量、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资源化利用需求等基础信息,并同步建设渣土运输车管理模块。
3.及时公布违反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施工企业、运输企业、渣土消纳场,以及处理处罚情况。
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内容至少包括预处理(分选)、再生产品生产、污染物治理等设施设备运行,噪声、粉尘、污水、臭气污染控制和监测等。
5.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安全稳定。
6.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单位的计量称重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检验校核,确保正常使用,减少计量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