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指标
2.1城乡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后续运输、处理方式相协调。
2.2垃圾收运设施、设备及容器上的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T2893.1、《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等有关规定。
2.3应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容器)明显位置标明环卫专用车、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新能源标志、商标和使用(作业)单位名称等标识;应在垃圾收集设施设备显著位置标明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和使用单位名称。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垃圾分类
1.1生活垃圾可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实施分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
1.2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投放地点、分类投放的行为规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严禁将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1.3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运输单位应当按规定分类运输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由符合垃圾运输条件的单位进行运输。
1.4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收运量、作业时间等合理配置运输车辆、确定运输频次,做到日产日清。
1.5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车辆及场地,保持运输车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1.6建立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应分类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
2.垃圾收集
2.1生活垃圾收集点(站)应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2.2垃圾收集点(站)的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每日定时清洗,保证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2.3垃圾收集点(站)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蚊、蝇孳生季节及其它特殊时期,应定时喷洒消毒。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3.垃圾转运
3.1转运站应有防尘、防异味、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3.2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3.3转运站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
3.4垃圾转运站应定时开放,日产日清。转运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4.垃圾清运
4.1垃圾密闭运输,车容干净整洁,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4.2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4.3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严禁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4.4垃圾清运车辆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归队停放,清洗污水排放应满足环保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节 管理要求
1.管理体系
1.1设区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监督管理,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监督和考核,环卫作业单位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日常工作,保持垃圾中转站(点)和车辆的干净整洁。
1.2各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乡)开展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对生活垃圾中转站(点)和收集运输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站(点)和车容干净整洁,车况良好。加强对垃圾收集运输作业人员的教育,严禁垃圾运输作业超载、垃圾外露、破袋翻捡、挂包、扬洒和渗滤液滴漏。
2.作业要求
2.1垃圾收集
2.1.1垃圾收集清运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垃圾收集运输服务,清运率达到100%。作业人员应统一着装,并挂牌上岗,规范作业;
2.1.2在道路两侧以及公园、广场、社会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容器箱(桶)。
2.2垃圾转运
2.2.1生活垃圾转运需白天作业的,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2.2.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良好的小型集装箱式机动收集车;大、中型后压式、钩臂式等垃圾转运车应加强使用维护保养,及时修理集水装置,更换密封条等,严禁密封不严、有跑冒滴漏问题的车辆上路;大型罐装式和集装箱式生活垃圾运输车要选用新型防渗漏车辆或自带渗滤液处理装置的车辆;对存在设计缺陷的密闭装置,实施技术改造或逐步淘汰;
2.2.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配置数量应满足作业标段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需要。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车牌号码与标志清晰;
2.2.4生活垃圾压缩装填完成后,应清理垃圾运输车辆接水槽,保证接水槽干净无积存垃圾,并排尽污水,冲洗干净车身,确保排污口全部关闭、阀门密闭无滴漏、厢体外无吊挂垃圾。
3.管理机制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DB37/T945的要求,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或上级部门督查通报的问题,及时解决,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应说明原因,并做出承诺。
第四章 生活垃圾处置
第一节 管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7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213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128
第二节 总体标准和主要指标
1.总体标准
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能力显著增强,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不断增强,垃圾分类水平提升;科学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对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效率,确保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8%。
2.主要指标
1.设区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县级市和县城依据规划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有条件的设区市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2.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能力不断增强,完善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实现全过程监管。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和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卫生原则。
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残渣、粉尘、渗滤液等污染物规范处理,达标排放。
4.防火、防爆、防雷、防噪等设施完善,安全稳定运行。定期进行消杀,保持场(厂)区干净、整洁。
5.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处置设备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四节 管理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处置场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3.卫生填埋场要有完善的垃圾分区填埋、渗沥液处理和沼气利用等技术方案,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后能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4.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5.按要求对水、气、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检测报告和评价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