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标准
1.环卫车辆
1.1环卫作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证设施设备和作业机具的种类、功能、数量配置到位。
1.2吸尘车、扫地车、吸(洗)扫一体车、洒水车、垃圾收运车、快速捡拾车和高压清洗车等作业车辆,应统一印制所在单位(公司)、县(市、区)名称和自编号;作业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接入管理方监控平台。
1.3环卫保洁作业机具应当自觉遵守“净身洁容”规定,保证车身洁净、无泥尘、无垃圾、无锈迹,整洁美观。
2.垃圾容器(箱)
2.1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要求,在城乡主要道路两侧、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垃圾容器(箱)。
2.2垃圾容器(箱)应卫生、耐用、美观,并应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2.3垃圾容器(箱)应有明显垃圾分类标识并易于识别。
2.4垃圾容器(箱)内的垃圾应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投放口周边整洁,无垃圾悬挂;箱(桶)体周围地面无撒落存留垃圾、无陈旧油污,箱(桶)体无破损、无锈迹、无污垢、无污渍,外观干净整洁。
3.垃圾转运(压缩)站(点)
3.1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要求,合理设置垃圾转运(压缩)站(点)规模,站(点)的位置应固定,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识别。
3.2站(点)外形应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先进设备,作业时能实现封闭、减容、压缩。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3.3站(点)应密闭,内部地面全部硬化、平整,通风良好,给排水设施运行正常并保持外部整洁,配备应急电源。
3.4垃圾随到随压并密闭储存,站内无散露积存垃圾;每次压缩流程和转运作业完成后,应对操作场地、压缩箱体、站内墙面及地面进行清洗、消杀、除臭。
3.5站内外场地整洁清爽,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墙面无明显污迹、积尘,无明显异味。
3.6站(点)内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进行分捡作业,严禁站(点)外破袋翻捡垃圾。
3.7站(点)应建立规范车辆管理制度,进入站内的运输车辆应当进行登记,对车容不整、车箱未密闭、垃圾外漏的运输车辆建立问题抄告制度,定期向所属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由主管部门向问题车辆业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3.8有条件的站(点)内应设置垃圾运输车辆冲洗设施,所有垃圾转运车辆出场必须冲洗,保持车容整洁。
3.9大、中型站(点)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小型站(点)可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
4.公厕
4.1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定,根据所在地区的重要程度和人流量,建设不同类别和规模的公共厕所。
4.2明确执行《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公厕标志标识(含指示牌、引导牌)设置醒目,易识别,并保持清晰、整洁,无破损,不歪斜,设置昼夜可识别标识,宜24小时免费开放。
4.3公厕门、窗、墙壁、屋顶、照明灯具、便器、洗手池、水龙头、镜子、墩布(拖把)池、通风除臭设备、无障碍设施等设施设备齐全完好。
4.4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臭味;门窗、墙壁、天花板等设施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画,墙面光洁;地面整洁,无残留水迹、无污渍、无烟蒂、无垃圾;便器、洗手池、台面镜面等设施设备及厕间要清洁卫生,无积水、积便、积污、痰迹、血迹、呕吐物、污染物等;便器活动部件使用正常,纸篓无外溢。
4.5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有序,无垃圾、无污水、无乱堆放、无乱吊挂,设有灭鼠毒饵宅和诱蝇笼;坡道、台阶、扶手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破损,无障碍物;化(贮)粪池及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卫生、不满溢,无恶臭,无蝇蛆。
4.6落实卫生消毒。厕内便器、洗手器具、扶手等每日卫生消毒1次以上;通风、给排水设施、烘手器等设施设备每月消毒1次以上;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提高消毒频次。蚊蝇孳生季节(5月-11月),要根据实际情况喷洒灭蚊蝇药物,控制蚊蝇孳生。
5.环卫工人歇脚点
5.1环卫工人歇脚点本着易于环卫工人到达的原则,合理设置,做到数量充足、分布合理、功能完善、环境相协调。
5.2固定式歇脚点要具备必要的设施,配备桌椅、洗漱、电扇、便器、热水(饭)等电器或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空调、报刊、常用药品等;室内保持明亮、通风、整洁、卫生,外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3可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发挥企业社会责任,充分利用各类业态的门面房,合理设置环卫工人歇脚点。
6.环卫车辆停放场
6.1环卫车辆停放场应设置在环境卫生车辆的服务范围并避开人口稠密的交通繁忙区域。
6.2环卫车辆停放场用地指标可按环卫作业大型车辆150平方米/辆、中型车辆100平方米/辆选取。
6.3场内设施宜包括管理用房、修理工棚、清洗设施。
第四节 管理要求
1.管理体系
环卫保洁精细化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监管”原则。
1.1设区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卫精细化工作承担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责任。
1.2县(市、区)城市管理(环卫)主管部门是本地环卫保洁精细化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责任。
1.3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是本地环卫保洁精细化作业的主体单位,承担环卫保洁的直接管理责任及监督责任。
1.4环卫作业公司是合同约定标段环卫保洁精细化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2.工作要求
2.1环卫专用车辆
2.1.1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1.2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作业标准应当符合环卫主管部门的机械化作业要求;
2.1.3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并做好车辆运行记录。车辆发生故障后,应当及时进行修理,并填写维修记录。
2.2垃圾容器(箱)
2.2.1垃圾容器(箱)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每日清掏不少于2次,擦洗不少于1次,保证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2.2.2公交站台、小饮食店、繁华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应增加清掏、保洁频次;
2.2.3垃圾容器(箱)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蚊、蝇孳生季节及其它特殊时期,应定时喷洒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