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垃圾转运(压缩)站(点)
2.3.1垃圾转运(压缩)站(点)的开放时间应根据服务半径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作业的时间确定;
2.3.2垃圾清运时间应在早05:00至07:00和晚19:00至23:00进行。确需白天作业的,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07:00至09:00,17:00至19:00)。清运率应达到100%;
2.3.3站点应有专人管理,相关专业操作人员应培训上岗;工作日志、维修记录应认真填写齐备;
2.3.4站点应在离地面约2.5米的醒目位置设置规范标志牌,明确站名、作业时间、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及投诉电话;站内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牌应设置规范。
2.4公厕
2.4.1健全公共厕所日常保洁责任制,防止重建轻管。加强对公园、广场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厕所的运行监管,力争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
2.4.2利用全国“城市公厕云平台”做好数据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提升城镇公共厕所服务质量。在“城市公厕云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共厕所引导牌配置,设置清晰鲜明的标识和指引,让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最近的公共厕所。
2.5环卫工人歇脚点
2.5.1环卫工人应自觉维护固定式歇脚点卫生,严禁在室内乱贴乱画或钉挂物品;必须保持桌椅清洁与整齐,严禁吐痰或乱扔废弃物;
2.5.2爱护公物,不得将桌椅等公共物品带出歇脚点挪作他用,环卫保洁工具等内部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储藏杂物,不改变使用性质;
2.5.3歇脚点外观应整洁美观,无乱涂乱画,不得堆放拣拾废品等,周边无垃圾杂物;
2.5.4禁止在歇脚点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大声喧哗等不良行为;
2.5.5严禁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人内。举止文明、衣冠整洁,禁止出现躺卧桌上等不雅行为。
2.6 环卫车辆停放场
2.6.1应巡视环卫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厢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同时作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领导处理;
2.6.2对进场停放的环卫车辆进行清洗,保证车辆整洁;
2.6.3场内应设置垃圾箱,坚持每天清扫,保持场内整洁有序;
2.6.4对环卫车辆停放场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环卫车辆停放场运行应安全、隐定,防止噪声扰民等现象发生;
2.6.5停车场值班室不准作其他用途,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2.6.6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式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设置醒目防火标识;停车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并保持一定间隔,预留防火通道;
2.6.7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设置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3.管理机制
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立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检查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将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情况纳入行业管理考核。开展检查与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制定环卫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和日常检查、维护、清掏、检修制度,完善环卫设施日常监管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章 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
第一节 管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
《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CJJ/T156
《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DB37/T945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办城函〔2018〕304号)
《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鲁建发〔2019〕2号)
第二节 总体标准和主要指标
1.总体标准
规范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