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三十三号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的《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5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水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国家标准编制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公布实施后需要修改的,应当参照前款程序修改后,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投诉或者举报。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系统要求上传相关信息,并通过中山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急预案,保障在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下的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九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
城市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道路红线以内的区域。
公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包括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建筑控制区域。
铁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包括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和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并在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铁路、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由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公共停车泊位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和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施工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