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街内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人负责;
(十二)河道、湖泊、水库、池塘、鱼塘、水渠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人负责;
(十三)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区域,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按约定的管理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所有人为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确定责任人。
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对责任区范围的界定有争议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四)保持水面卫生整洁,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在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发生后,责任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清理责任区范围内的垃圾和扶正倒伏的树木。
责任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义务。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确认责任区的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制作责任告知书,由村(居)民委员会送达责任人。
村(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开展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推动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区的义务,对责任人履行不到位的,及时教育、催促整改,或者报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当在责任区临街明显位置设置管理责任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制定管理责任牌范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作并组织悬挂。
管理责任牌内容应当包含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内容、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责任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对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当及时教育整改。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和规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沿街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出现破损、外墙剥落影响安全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
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阳台、窗台、外走廊不得吊挂和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遮阳(雨)篷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交通。
建筑物设置的护栏、防盗网、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
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符合相关市容标准。空调器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
第十七条 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形的,道路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绿化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保持绿地整洁、美观。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