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各区应设置有害垃圾中转点,用于辖区内有害垃圾的中转存放。有害垃圾中转点可结合其他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中转点、可回收物处理设施等场所统筹设置。
5.2.2 有害垃圾中转点应满足空间封闭、防雨防晒、防渗防漏等基本要求,配备称重计量设备和消防安全器材。中转点内应合理分区,废电池、废灯管、家用化学品等有害垃圾应按类别分区隔离存放,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控制应符合GB18597的有关要求。
5.2.3 有害垃圾中转点内有害垃圾积累到一定量后,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及时运输至相应的处理设施或更高层级的中转点。
5.2.4 有害垃圾中转点接收或转出有害垃圾时,应进行称重计量、建立台账,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转出应符合HJ2025的有关要求。
5.3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转运站
5.3.1 当需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厨余垃圾预处理时,可设置厨余垃圾转运站,用于将厨余垃圾分离为适合生物处理的成分以及不适合生物处理的成分。
5.3.2 厨余垃圾转运站可单独建设,也可结合其他垃圾转运站统筹建设。
5.3.3 厨余垃圾转运站的规模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的成效(分类收集量、分类准确率等)和转运规模,分阶段确定或动态确定。
5.3.4 厨余垃圾转运站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并保持通风良好。应配备甲烷监测报警装置,空气中甲烷体积百分比不应大于0.5%。
5.3.5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转运站,还应符合CJJ/T47和深圳市的有关技术要求。具备条件的转运站可分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以临时存放转运站内分拣出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6、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
6.1 一般规定
6.1.1 应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产生量、收集运输频率等因素配置足够数量的收集运输车辆。宜使用新能源车辆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6.1.2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运输车辆应按照附录D的要求,在车身醒目位置喷涂与所收集运输垃圾对应的外观样式;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车辆外观样式应符合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6.1.3 收集运输车辆宜安装称重计量设备、车载行驶记录仪,联入统一的监管平台。
6.1.4 收集运输过程应密闭化,防止垃圾飞扬洒落和污水滴漏。
6.2 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车辆
6.2.1 将有害垃圾从中转点运往更高层级中转点或处理设施的车辆,其所属单位应按照HJ2025有关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的规定,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并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证的单位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组织实施运输。
6.2.2 不同类型的有害垃圾在运输车厢内应分区隔离。
6.3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运输车辆
6.3.1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从暂存点运送至转运站、从转运站运送至处理设施,应确保运输途中的密闭性。
6.3.2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应使用密闭化的专用车辆和配套设备,宜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装卸记录仪,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
7、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7.1 各区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等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处理设施。
7.2 电器电子产品应交予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废旧织物应进行再使用或者资源化利用,应符合SZDB/Z326的有关要求。其他类型的可回收物应优先运至资源化利用设施处理,不能资源化利用的成分或资源化利用的残余物应运至其他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7.3 厨余垃圾可从产生源直接运至生物处理设施,也可在转运站预处理后将适合生物处理的成分运至生物处理设施、将不适合生物处理的成分运至其他垃圾处理设施。使用小型处理机就地就近处理的,应符合CJ/T227的有关要求。
7.4 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应运至具备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处理可参照执行危险废物处理的相关要求。
7.5 其他垃圾应优先运至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处理,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运行应符合SZDB/Z233的有关要求。
7.6 具有移植价值的年花年桔等花卉绿植,宜通过交换、认领、回植等方式再利用;无移植价值或无法移植的,应将花盆、植物、泥土分别作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处理,或者交由专门机构收集后进行回收利用、与绿化垃圾协同处理;绿化垃圾应粉碎后通过堆肥、制作生物质燃料等方式资源化利用,具有使用价值的较大树干除去枝叶后可以直接利用。
8、设施设备的维护
8.1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应由专人或专业机构负责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功能完好、外观整洁、标志清晰醒目、不撒漏垃圾、不溢流污水、不散发恶臭。
8.2 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分类投放点、暂存点、配套的收集容器、相应的指示标志、指引牌等设施设备和附属配件,由分类投放管理人根据本标准和所在地的细化要求进行清洁和维护。
8.3 可回收物中转点,以及相应的设备和附属配件,由将可回收物从产生源收集运输至中转点的专业企业或其他专业机构负责维护。
8.4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转运站,以及相应的设备和附属配件,由区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改造,由相关的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8.5 有害垃圾中转点,以及相应的设备和附属配件,由将有害垃圾从产生源收集运输至中转点的专业企业或其他专业机构负责维护。
8.6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由所属的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负责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