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引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
4.1 一般规定
4.2 住宅区
4.3 机关企事业单位
4.4 公共场所
5、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点)
5.1 可回收物中转点
5.2 有害垃圾中转点
5.3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转运站
6、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
6.1 一般规定
6.2 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车辆
6.3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运输车辆
7、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8、设施设备的维护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附录B(规范性附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附录C(资料性附录)集中分类投放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ZDB/Z152—2015《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本标准与SZDB/Z152—201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新增引言,说明了标准修订的意义(见引言);
——修改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见第1章、第2章和第3章);
——删除了总则(见SZDB/Z152—2015第4章);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全过程管理原则,对投放点、暂存点、转运站(中转点)、收集运输车辆、分类处理方式作出要求,用投放点代替了原标准中的常设收集点,用暂存点替代了原标准的收集站,删除了资源回收日的相关规定,调整了对投放点、暂存点的要求,细化了对转运站(中转点)、收集运输车辆、分类处理方式的要求(见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
——新增了设施设备维护的相关要求(见第8章);
——调整简化了原标准附录中的分类标志和收集容器图例(见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荣杰、李水坤、卢加伟、张捷报、黄沅清、陈红忠、吴远明、洪澄泱、潘二波、海景、甘文、秦艺兮、刘青、蔡小河、姜建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ZDB/Z152—2015。
引言自2015年颁布施行《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以来,深圳市逐步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深圳模式”。深圳市标准化技术指导性技术文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SZDB/Z152—2015)对于指导分类设施设备建设、分类分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SZDB/Z152—2015出台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起步阶段,相关要求已经滞后,不适合继续用于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为贯彻《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推广深圳市2015年以来生活垃圾分类的有效经验,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对SZDB/Z152—2015进行修订。本次修订遵循生态、安全、节能、方便、舒适、健康的原则,围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修订并补充了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转运站(中转点)、收集运输车辆、分类处理方式的相关要求,完善了设施设备维护的相关要求,为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提高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提供标准支撑。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配置和维护要求,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废弃物、病死畜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的生活垃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CJ/T227 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
CJJ/T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DB4403/T58 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规范
SZDB/Z23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