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住宅区的每个集中分类投放点集中摆放一组分类收集容器,具体要求如下:
a) 应摆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用于投放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具备条件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按需进行细化。一般选用660L的塑料标准桶,因场地或收运等原因无法设置的,可采用240L的塑料标准桶;
b) 应摆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用于定时定点投放厨余垃圾,投放时段应符合实际情况或辖区规定,原则上每天不少于2个。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一般选用120L或240L的塑料标准桶;
c) 应摆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投放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一般选用660L的塑料标准桶,因场地或收运等原因无法设置的,可采用240L的塑料标准桶;
d) 可摆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投放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等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按照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分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具有防水、防腐蚀功能;
e) 可摆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用于投放废旧织物,应符合SZDB/Z326的有关要求。
4.2.4 住宅区的集中分类投放点应摆放足够数量的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合适总
数N(个)可按式(1)计算,具体每类收集容器的数量可根据分类收集情况适时调整:
式中:
1.2——人均日产生垃圾量(kg/人·d);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的数量(人);
0.3——分类收集容器内的平均容重(kg/L);
A——每天清除容器内垃圾的次数(1/d);
E——单个收集容器的容积(L/个)。
4.2.5 住宅区的集中分类投放点一般设置在楼宇架空层等公共区域,如设置在户外,宜采取防雨防晒措施。集中分类投放点应硬化地面,配备分类指引牌以及洗手、照明设备,宜连接污水管网。具备条件的还可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4.2.6 住宅区的集中分类投放点未摆放有害垃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的,应另行摆放相应的收集容器。单独摆放的废旧织物回收箱,宜设置在住宅区主要出入口等人流量较大的位置,应符合SZDB/Z326的有关要求;单独摆放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设置在入户大堂等人流量较大且便于管理的室内位置。
4.2.7 住宅区分类投放点积存的生活垃圾,可直接分类清运至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点),也可汇聚到暂存点后统一清运。暂存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暂存点由一块或多块区域组成,不同类别的垃圾应分区存放,至少应设置一块区域以暂存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垃圾、年花年桔、日常花卉绿植等不适合用桶收集的专项垃圾;
b)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暂存点,宜合并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暂存点,应靠近道路但避开主要人流、车流轴线,配备的容器数量应能满足厨余垃圾在12小时内收集运输、其他垃圾在24小时内收集运输的要求。其他垃圾的暂存点还应满足DB4403/T58的相关要求。
4.2.8 新建住宅区宜专门安排大小合适的区域设置暂存点;已建住宅区宜充分利用架空层、地下车库、绿化带、物业服务中心的空闲区域设置暂存点;确实没有合适区域设置暂存点的住宅区,宜按照街道、社区的指导,与毗邻住宅区共建共享暂存点。暂存点应通过隔墙、围挡等方式,保持区域的独立性。
4.2.9 住宅区内除生活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之外,不得在居住楼层、地下停车场、户外活动区等公共区域摆放垃圾收集容器或堆积垃圾。
4.2.10 具备条件的住宅区,宜在主要出入口、物业服务中心、入户大堂、电梯间等人流节点重复播放垃圾分类宣传视频。
4.3 机关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