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机关企事业单位至少应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3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收集设置分类设施设备;实行集中用餐的,还应为厨余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收集设置分类设施设备。分类设施设备包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暂存点等。
4.3.2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数量、人员结构、建筑特点等因素,合理布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按需配备外观与单位建筑风格相协调的分类收集容器,具体要求如下:
a) 应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设置1处或多处集中分类投放点,条件允许时可每层楼设置1处或多处,宜设置在楼梯口、电梯间、卫生间、茶水间等人流量较大的室内位置。每个集中分类投放点应摆放至少1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用于收集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具备条件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按需进行细化;还应摆放若干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茶水间内应摆放带有滤渣功能的茶水桶;
b) 应为有害垃圾设置至少1处分类投放点,宜设置在入户大堂等人流量较大且便于管理的室内位5置;
c) 应在集中用餐区域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设置集中分类投放点。根据用餐人数和厨余垃圾产生量,摆放足够数量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一般选用120L或240L的塑料标准桶。
4.3.3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设置生活垃圾暂存点,用于汇聚和暂时存放已分类垃圾,至少还应设置一块区域以暂存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垃圾、年花年桔、日常花卉绿植等不适合用桶收集的专项垃圾。如果空间有限,可选择合适的分类投放点兼作暂存点。暂存点的存放容器宜为240L或660L的塑料标准桶,配备的容器数量应能满足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在24小时内收集运输的要求。
4.3.4 除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投放点、暂存点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户外场所不宜再摆放垃圾收集容器,办公室、会议室、洗手间可根据实际需要摆放少量用于收集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
4.4 公共场所
4.4.1公共场所应综合考虑场所性质、人流特点、示范效应等因素,合理布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按需配备外观与场所建筑风格相协调的分类收集容器,具体要求如下:
a) 城市道路在每个地铁站选择人流量大的出入口设置至少1处集中分类投放点,集中摆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每个公交站台设置1个其他垃圾投放点,摆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b) 广场、公园、沙滩、公共绿地、车站、停车场、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其他公共场所,应根据人流量和场地实际情况设置足够数量的集中分类投放点,摆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c) 经营性餐饮场所、食堂等集中用餐区域,应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设置集中分类投放点。根据用餐人数和厨余垃圾产生量,摆放足够数量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一般选用120L或240L的塑料标准桶;
d)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应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设置集中分类投放点,摆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的数量和容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e) 旅馆业客房内应摆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f) 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进行细分类设置;
g) 产生有害垃圾的场所,还应为有害垃圾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h)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符合4.3的相关要求。
4.4.2公共场所禁烟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不得配置盛放烟灰的器具。公共场所的洗手间内应摆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茶水间内应摆放带有滤渣功能的茶水桶。
4.4.3公共场所应选择合适的地方设置生活垃圾暂存点,配备的容器数量应能满足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在24小时内收集运输的要求。
5、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点)
5.1 可回收物中转点
5.1.1 各区应设置可回收物中转点,用于辖区内未进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可回收物(包括废旧家具、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等)的中转存放、分选、打包、拆解、破碎、粗加工。可回收物中转点可结合其他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处理设施等场所统筹设置。
5.1.2 可回收物中转点应满足空间封闭、防火防雨防晒、防渗防漏等基本要求,配备称重计量设备。中转点内应合理分区,不同类别的可回收物分区存放。
5.1.3 可回收物中转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置消防通道,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以消除安全隐患。
5.1.4 可回收物中转点应根据中转的可回收物类别设置相应的拆解、破碎、分选、压缩和打包等设备。设置破碎、分选设备的中转点,应采取防尘、除臭、降噪等措施,且符合GB/T25175的有关要求。
5.2 有害垃圾中转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