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DB/Z326 废旧织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
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类别的含义和说明见附录A。
3.2 生活垃圾产生源
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包括住宅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
3.3 住宅区
被城市道路、自然分界线、人工分界线所围合,基础设施配套相对完善,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住宅区域。包括商品房小区、福利性住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城中村、统建房小区的住宅建筑以及附属设施。
3.4 机关企事业单位
人员相对稳定,且在写字楼、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办理相关事务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包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学校(含幼儿园)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
3.5 公共场所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经营性餐饮场所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流动性强的公共场所。
3.6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在生活垃圾产生源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履行设施设备配置、宣传指导和监督、分类移交垃圾、管理台账建立等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职责的民事主体。包括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受业主委托管理环境卫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机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所在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
3.7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在生活垃圾产生源设置的,配有分类收集容器、便于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地点和场所。
3.8 生活垃圾暂存点
在生活垃圾产生源设置的,用于汇聚和暂时存放已分类垃圾,收集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垃圾、年花年桔、日常花卉绿植等不适合用垃圾桶收集的专项垃圾,接驳垃圾收集运输系统的地点和场所。
3.9 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点)
在生活垃圾产生源到处理设施之间设置的,用于拆解、压缩、中转已分类垃圾,以提高垃圾收集运输效率、降低垃圾收集运输成本的设施。包括有害垃圾中转点、可回收物中转点、厨余垃圾转运站和其他垃圾转运站。
3.10 处理设施
对已分类垃圾进行回收利用、生物处理、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处理处置操作的设施。
3.11 定时定点投放
在指定时间段将特定类型的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和场所的管理制度。
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
4.1 一般规定
4.1.1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合理布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并公示点位。点位布设应符合城市规划、标志醒目、引导性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专门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4.1.2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用于引导和规范垃圾的分类投放,应配备规定类别和足够数量的分类收集容器并及时清运,不得出现容器满溢现象。分类收集容器应按照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使用规范、醒目的颜色和分类标志。集中分类投放点摆放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样式参见附录C。
4.1.3 生活垃圾暂存点用于暂存已分类的垃圾,收集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垃圾、年花年桔、日常花卉绿植等不适合用桶收集的专项垃圾,提高清运效率,减少作业干扰。应标识暂存垃圾的类型,采取消防安全、保洁消杀等措施,由专人管理。
4.1.4 生活垃圾暂存点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宜采用密闭式垃圾房、可升降地埋式等设计,以减弱邻避效应。
4.1.5 采用气力管道分类投放和收集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时,气力管道分类投放口的标志应符合附录
A和附录B的要求,分类投放点可不摆放相应的收集容器。
4.1.6采用智能设备分类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时,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要求。
4.2 住宅区
4.2.1住宅区应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收集设置分类设施设备,包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暂存点等。除居民积攒交售、预约专人或专门机构上门收集以外的垃圾,应分类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或暂存点。
4.2.2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包括集中分类投放点和部分单独摆放的收集容器。分类投放点的布设密度应便于投放和监督管理:一般每150~200户设置1处集中分类投放点;单栋户数超过200户的住宅楼可每栋设置1处集中分类投放点;部分单独摆放的收集容器主要为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中的药品药具等有害垃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可采用更低的布设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