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规划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标准分类。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层级管理】市及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村委会和居委会分别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创新】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就地处置、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九条【统筹规划】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条【专项规划】市及区(市)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计划】市及区(市)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及区(市)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