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 生活垃圾转运站
1. 生活垃圾转运站管护应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的规定,制定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 收集车辆到达转运站后应按规定倾倒垃圾,倒空的车辆应及时离开卸料区,车体及收集箱需清理干净,操作完毕后应及时对作业区进行清洗打扫。
3. 转运站供电、给排水、除臭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异常及时修复。
4. 应定期对压缩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和检测。
5. 站区内应定期消杀,防止蚊蝇、蟑鼠等滋生。
6. 转运站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标识,标识破损时应及时更换。
7. 转运站应设置必要的通风装置。
8. 转运站的垃圾应及时清运,渗滤液必须收集,应配套建设污水收集池,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可排到污水处理厂或用吸污车送至垃圾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理,严禁乱排乱倒污染环境。
6.7.4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
1.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有固定停放场所,并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标志清晰、齐全,车身无锈蚀、无垃圾,杜绝拖挂、抛洒垃圾等现象。
2.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定期保养,及时维修,禁止“带病”上岗作业,并按照规定上牌、领证、年检和购买保险。
6.8 设施运营及劳动定员
6.8.1 收集系统保洁员
农村应配备相对稳定的保洁人员,负责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及村民生活垃圾收集。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根据地区特点、居住人口分布、技术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运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农村人口300—500人配备1名保洁员。
6.8.2 设施设备运行人员
应遵循定岗定量原则,根据项目工艺特点、技术水平、操作要求、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运营管理要求,合理确定。一般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宜配置一名驾驶人员和辅助收集人员,与转运站配套的运输车辆配置一名驾驶人员,Ⅰ类转运站宜配置2名操作人员,Ⅱ类、Ⅲ类转运站配置1名操作人员。
第七章 长效机制
7.1 县(市、区)级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具体实施或监管。
7.2 县(市、区)应结合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和治理目标。
7.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纳入市、县(市、区)相关规划,遵循区域统筹、布局合理、经济适用、方便操作的原则。
7.4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应积极推行源头分类减量,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循环利用。
7.5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应结合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分类方法,宜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7.6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应同时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7.7 倡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构建高效管理模式。
7.8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指导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并通过宣传栏、发放图册、上门指导、组织开展活动等方式定期进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提高村民主动参与意识。
7.9 各类媒体应积极定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公益宣传。
第八章 附则
本《指南》自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后实施,原《指南(试行)》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