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采用下列处置模式:
1. 堆放于河流、池塘堤坝或直接倾倒在沟塘洼地内;
2. 集中露天堆放或者简易填埋;
3. 露天焚烧;
4. 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的回填用土。
5.4 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应充分利用市、县(市、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市、县(市、区)现有处置设施容量不足的,应提前统筹规划新建或扩建。原则上镇、村不单独建设生活垃圾末端无害化处置设施。严禁将农村生活垃圾跨市域处置。严禁将城市生活垃圾转移到农村随意堆放、填埋、焚烧。禁止乱堆乱倒、乱填乱埋生活垃圾。
5.5 对已建的村镇小型生活垃圾焚烧炉,环保监测不达标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必须取缔拆除,不得继续使用。
5.6 各县(市、区)应全面开展辖区内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并按照《安徽省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技术指引(试行)》的要求及时完成规范整改。严禁新增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
第六章 运行与管护
6.1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参与设计会审、设备选型采购、施工质量监督,组织工程各阶段验收、调试和移交;并会同运行管理单位制定运行、维护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收集整理设施建设和设备安装竣工资料。
6.2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指导、考核、监督工作;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作业和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村负责本村范围内生活垃圾收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管理。
6.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和环卫专用车辆的操作使用必须责任到人,岗位工应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确保运行安全。
6.4 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共同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积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做好门房前屋后清扫保洁工作,不断增强村民的环境卫生意识,自觉遵守保洁制度和爱护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设备,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家园。
6.5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所辖区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服务质量和环卫作业人员监督考核。同时鼓励、支持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并将监督考核结果与支付服务费挂钩,做到奖罚分明。
6.6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运营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运营企业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应对风险发生的培训和演练,如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做好环卫作业人员防护、环卫设施设备及工作场所的消毒消杀工作。突发事情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经验并编写报告,存档备案。
6.7 管护标准
6.7.1 垃圾桶、废物箱
1. 村居民家庭中使用垃圾桶由村居民自行配置,并负责日常的清洗、维护和更换。有条件的村、乡镇也可统一配置。
2. 行政村、自然村及乡镇建成区用于户外使用的大型垃圾桶由村委会、乡镇政府或市场化公司自行购置,并负责日常的清洗、维护和更换,村镇或市场化公司负责村镇公共场所卫生保洁及垃圾收集清运,确保垃圾收集无死角和遗漏。有害垃圾管理应制度严格责任到人,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有害垃圾。
3. 村庄及乡镇建成区垃圾桶内垃圾由保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收集和转运,避免垃圾满溢或就地丢、放。垃圾收集和运输过程应做到密闭化和容器化,防止抛撒滴漏。
6.7.2 垃圾收集点
1. 垃圾收集点由环卫专业队伍负责管理,保洁员将收集到的垃圾送往垃圾收集点。乡镇环卫部门或市场化公司负责收集点内垃圾的外运,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积存,垃圾收运后对收集点内及周边进行彻底清扫,定期喷洒消毒药水;规范卫生保洁措施,每周对收运设施至少清洗一次。
2. 通往收集点的道路应设置标志,在收集点周边不得堆放无关的物品,保持道路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