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集镇和村庄公共场所、停车场、游园广场等按300-500平方米设置一处。
4. 集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废物箱按如下要求配置:
商业、金融业街道:80米-150米;
集镇主干道、次干路:150米-300米;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300米-500米。
4.7.4 生活垃圾收集点
1.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设在村庄交通较好地段,不得设置在环境敏感区域和影响道路交通区域,并方便收集车收运,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识别。
2. 生活垃圾未分类的收集点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平方米;实行分类收集的收集点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每个自然村宜设置一处生活垃圾收集点。
3.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地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内宜设置分类储存间。如果采用大型垃圾桶或垃圾箱替代收集点,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增加垃圾桶或垃圾箱的数量,以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
4. 放置垃圾桶(箱)的地方宜采取防雨措施。
5. 各地应因地制宜选择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并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规定。
4.7.5 生活垃圾收集车
1. 生活垃圾收集车应由县(市、区)、镇(乡)统一购置,用于垃圾桶或收集点的生活垃圾收集;生活垃圾收集车应符合《垃圾车》(QC/T52)的规定。
2. 各地因地制宜合理选购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车,收集车应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喷涂相应的标志,收运途中不得遗撒、滴漏。
3.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车应能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
4.7.6 生活垃圾转运站
1. 村庄人口数量超过5000人或乡镇建成区生活垃圾产生量超过4吨/日同时小于30吨/日,到末端处置设施运距在10公里以内的宜设置收集站;以转运功能为主,转运量超过30吨/日,运距在10公里以外的,宜设置垃圾转运站。
2. 采用人力收集,收集站的服务半径最大不宜超过1公里,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公里。
3. 收集站宜设置在村庄、集镇建成区市政设施较完善、方便环卫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
4. 收集站设计规模可按式4-1计算。
Q=n*q/1000(式4-1)
式中:Q--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能力,吨/日;
n--生活垃圾收集站服务范围内人口数量,人(村庄人口等于户数乘以每户人口,村庄每户人口最大取5人,最小取3人;集镇建成区人口为常驻人口+流动人口);
q—生活垃圾人均产生量,千克/日(农村宜取0.4-0.6千克/日人。)。
5. 收集站建设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应参考《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和《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标准执行。
收集站外形应美观,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收集站应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设施,避免雨水或其他自然水体流入,应配套建设污水收集池,结合环保主管部门意见或者环评批复,可以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排到污水处理厂(站)或用吸污车送至市、县(市、区)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6. 对原先已建收集站或转运站,没有达到上述建设标准要求的,应对原有收集站或转运站进行升级改造。
4.7.7 生活垃圾转运车
1.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车宜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并符合《压缩式垃圾车》(CJ/T127)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QC/T936)规定。
2. 生活垃圾转运车应在醒目位置标识相应的标志,应选用密闭性好、经济实用的车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地区的不同种类垃圾应使用专门的转运车辆运输,严禁混装。
3. 生活垃圾转运车的选择应满足生活垃圾转运站工艺要求。采用压缩车直运的地区宜选用5吨以上的车辆;转运距离20公里以上,宜选用8吨以上转运车。
第五章 处理处置
5.1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可回收垃圾纳入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置;厨余垃圾可就地资源化处理或送至市、县餐厨(厨余)垃圾末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理;其他垃圾应送至市、县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理。严禁源头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及处置。
5.2 农村生活垃圾应因地制宜采用经济、适用的集中处置模式,生活垃圾处置模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置模式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2. 处置模式工艺技术应成熟、可靠;既要考虑建设投资成本,也要考虑运行成本;
3.优化配置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置资源,减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