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建村〔2020〕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
为加强对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依据生活垃圾治理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际,我厅对2013年编制的《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试行)》同时废止。
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指南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构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城乡融合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相关要求,制定《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和清扫保洁。
1.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减少污染排放、劳动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
1.4 各地应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日常管理,统筹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建设与运行的相关工作要求。
1.5 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应遵循布局合理、整洁卫生、适用耐用、操作简便、维护方便的原则。
1.6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运行应建立工作台账及监督考核机制,严禁随意倾倒、堆放、露天焚烧、跑冒滴漏以及任何违法违规形成新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等行为。
1.7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应推行市场化运营,并应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充分调研分析生活垃圾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结合地方财力、物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和车辆、设备配置标准,明确近远期治理目标。
1.8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实现“四无”目标,即:集镇、村庄周边和农村房前屋后无零星生活垃圾;集镇、村庄周边无暴露堆放、简易填埋的生活垃圾;铁路、公路及河湖沿线无散落的生活垃圾;河塘、沟渠无漂浮生活垃圾。
1.9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做到“五有”,即: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督考评制度。
1.10 农村的工业垃圾、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粪污等垃圾应根据相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系统。
第二章 术语
2.1 农村生活垃圾
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本《指南》中农村生活垃圾不包括村内企业、作坊产生的工业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粪污等垃圾。
2.2 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3 厨余垃圾
指农村日常生活中的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丢弃的蔬菜及瓜果皮等有机可生物降解的垃圾。
2.4 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垃圾。包括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和农药包装物等。符合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种类。
2.5 其他垃圾
指在生活垃圾分类中,除去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所有生活垃圾的总称,包括无经济价值的商品包装物,难以再次利用或被污染的纸张、塑料制品、织物等。
2.6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指为收集生活垃圾配建的设施和容器,包括村民家中生活垃圾收集桶、村镇内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桶、箱等。
2.7 生活垃圾转运站
指为了降低生活垃圾运输成本,提高清运效率,在生活垃圾产生地或生活垃圾收集点至处置场(厂)之间所设置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将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压缩后运往生活垃圾处置场(厂)。
2.8 末端处置设施
指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厂等。
2.9 生活垃圾收集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