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5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四章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五章分类处置
第六章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七章促进与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减量和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的规划与建设、促进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推进分类投放,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产业化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教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广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第九条鼓励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引进、研发、应用能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