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科(地址:风度北路96号,邮编:512002)或发送至电子邮箱:sgrdfgk666@163.com。
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与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桥梁隧道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渣土、泥浆及其它废弃物,但是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等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的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奖励政策,指导设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共享信息平台,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分类制度】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提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和分类利用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监督、考核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
第八条【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对可利用的废混凝土、废金属、废木材、废沥青、废砖块等,实行资源化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
第九条【减量化措施】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做好建筑垃圾的减排工作:
(一)优化施工措施,选用节能环保材料,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二)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设置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临时围挡;
(三)将可以利用的建筑材料进行循环利用。
第十条【排放申请】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除工程批准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及相关核算资料;
(三)与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包括建筑垃圾类别、排放地点和数量、运输时间和路线、消纳地点以及回收利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