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包装物减量)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四十四条(快递包装减量)
市市场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包装,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第四十五条(绿色办公及生活)
本市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色办公。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四十六条(限制一次性用品)
本市倡导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在经营活动中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应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和可降解的餐具,不得主动为消费者免费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
第四十七条(农贸市场垃圾减量)
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大型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废弃的果蔬等易腐垃圾,经营管理单位应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具体建设标准及要求由商务主管部门确定;进入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置的,应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新建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置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第四十八条(园林绿化垃圾减量)
城市绿地中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收运、集中处置,实现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城市绿地中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
鼓励住宅小区将修剪树枝、种植花草等过程中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就地生化处理。
第四十九条(展览展销垃圾减量)
展览展销活动结束后废弃的展台、展板、展架等物品,展会组织单位应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并回收利用,不能再回收利用的,应进入环卫体系处理,并按规定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不得随意丢弃。
第五十条(鼓励多渠道回收利用)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五十一条(社团组织参与)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基层社区治理)
本市推行垃圾分类与基层社区治理充分结合,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第五十三条(鼓励全社会参与)
鼓励通过奖励、表彰、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养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习惯。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示范和监督。
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五十四条(行业管理)
市容环卫、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物业管理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评价和培训,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第五十五条(文明创建)
本市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考评管理)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下级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
第五十七条(总量控制及全市统筹)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地人口规模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市)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市)县生活垃圾产生量、本区域处置能力、运输距离等对全市餐厨垃圾集中处置项目及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处置项目进行统筹调度。
第五十八条(联单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过程监管,逐步推行联单制度。
第五十九条(计量监督)
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对收运、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称重计量,并定期校准、维护称重计量设施。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定期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单位计量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十条(信息系统)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作业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商务、环境保护等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十一条(执法联动)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监测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第六十二条(信用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评估收运、处置单位履约情况,并将履约情况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进行累计记分管理。 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相关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处理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许可投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信息公开)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生活垃圾的组成、理化性质、产量等基础数据和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行等数据。
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垃圾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按规定发布监测信息。
大型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第六十四条(投诉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探索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