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辖区域】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餐厨废弃物】本规定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本条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食品加工废油、餐饮废油、地沟油和煎炸废油等。
第四条【设施规划】市规划部门要按照“适度规模、相对集中”的原则,在符合本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事先征求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科学布局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规划。
第五条【主管部门】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特许经营管理。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特许经营审批及全市餐厨废弃物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并负责实施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的考核制度;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的应急预案。
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协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属地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监管】鼓励公众参与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行为的监督。对向12345热线举报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行为属实的,可依据《三亚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对在餐厨垃圾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者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执法监管】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各个环节违法行为的日常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综合执法、环保、食药监、质监、工商、农业、交警、商务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好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