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应当性义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三)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处置企业处置;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整洁;
(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
第十九条【应当性义务】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范要求接收并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属地环境卫生主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依本规定确定的职权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